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58万余元:腹股沟嵌顿型疝未及时行手术治疗致患儿一级伤残_中国医患纠纷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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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58万余元:腹股沟嵌顿型疝未及时行手术治疗致患儿一级伤残

发布时间:2013-07-22 01:55:00

【鉴定结论】

    一、南京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
    受南京市白下区法院委托,2011年04月07日,南京医学会出具了医鉴[2010] 196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分析意见为:
  根据临床资料及现场调查分析,患儿“右侧腹股沟嵌顿疝、肠梗阻”诊断明确,住入盐城医院后有手术治疗指征,手术风险较大,医方对此履行了告知义务。
  患儿在转院过程中病情进展,导致发生中毒性脑病,目前后果系中毒性脑病的后遗症。
  南京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无违反诊疗规范、常规的过失行为。
  盐城医院对患儿病情的严重性估计不足,关于转院的风险未履行告知义务。
    二、江苏省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
  对市级鉴定结论原告不服,申请江苏省医学会进行重新鉴定。
  受南京市白下区法院委托,2011年08月30日,江苏省医学会出具了医鉴[2011] 119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分析意见为:
  1、根据临床资料及现场调查分析,患儿拟诊右侧腹股沟嵌顿疝、肠梗阻成立。转院至南京市儿童医院后,手术探查证实腹股沟内有少许清黄的渗液,嵌顿部位小肠未见坏死,而患儿先发热1天余伴呕吐等症状,不排除合并其他感染性疾病的存在。
  2、入住盐城医院后,嵌顿疝有手术指征,但手术风险较大,医方向患方已履行告知义务,经医患双方协商,患方采纳转院治疗,有签字为证,但医方未曾详细告知转院过程中病情发展等相关事项,存在缺陷。
  3、目前患儿存在的后遗症,与高热、呕吐、发生多次惊厥等症状有相关性。
  4、南京医院在诊治过程中,符合规范,无过错。
  三、法医学司法鉴定结论
  对于江苏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原告认为其明显缺乏依据,避重就轻,不应采信,再次申请委托进行法医学司法鉴定。
  经原被告双方共同抽签确定,南京市白下区法院委托,2012年05月10日,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2012]法临鉴字第63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
  1、据现有鉴定资料,分析认为盐城医院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医疗过失),该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建议过错参与度以对等至主要因素(50—70%)为宜;南京医院的诊疗行为无明显过错,与患儿的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
  2、被鉴定人目前状态为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构成人体损伤一级残疾。
  3、被鉴定人构成一级护理依赖,长期需要护理,建议护理人数以住院期间二人、出院后一人为宜。
  4、被鉴定人的营养期限总计以24个月为宜。

  被告盐城医院虽对上述司法鉴定结论不予认可,但既未提出鉴定结论不应采信的法定情形,也未申请重新鉴定。

【一审判决】

    根据上述法医学司法鉴定结论,2012年12月7日,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白民初字第2083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盐城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护理用品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587099.6元。
    盐城医院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于2013年7月1日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