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58万余元:腹股沟嵌顿型疝未及时行手术治疗致患儿一级伤残_中国医患纠纷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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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58万余元:腹股沟嵌顿型疝未及时行手术治疗致患儿一级伤残

发布时间:2013-07-22 01:55:00

  (三)违反诊疗规范,未对患者进行基础治疗
  各种类型的肠梗阻均应进行以下基础治疗:(1)禁食。(2)持续胃肠减压。(3)静脉输液。要求在2-4h内基本纠正水、酸中毒,以后按需要量,参考尿量或(和)中心静脉压继续补液。…(4)应用抗生素预防或控制感染,…(5)必要时给氧。(6)高热者物理降温。(7)休克或休克前期需用皮质激素。…(8)扩血管药物。休克期出现外周血管痉挛时,在补足血容量的情况下可用酚妥拉明或多巴胺。(9)无尿或少尿肾功能不全时,应用20%甘露醇每次5mg/kg,或呋塞米每次0.5-1mg/kg…(《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小儿外科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第31页)
  盐城医院仅对患者静脉输入了5%葡萄糖250ml及钾、钠等电解质,而未采取上述规范规定的其他基础治疗措施,这使得患者肠腔内的压力不能降低,肠壁的血循环得不到改善,肠腔内的细菌和毒素通过血液循环感染其他部位。总之,盐城医院未进行基础治疗违反了诊疗规范,不能改善患者的局部病变和全身情况,使得患者的病情恶化。
  (四)未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家属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明确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
  盐城医院在未及时实施手术治疗和基础治疗的过错之下,为了推诿病人,在交代病情时只是建议患者家属转上级医院治疗,并没有把因转南京儿童医院而必然导致治疗延误的风险如实告知患者家属(见盐城医院医患沟通记录)。如果盐城医院履行如实、全面的告知义务,患者家属就不会同意转南京治疗,患者的疾病就一定能在盐城得到及时的救治。
  (五)盐城医院的上述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由于肠梗阻变化快,需要早期作出诊断、处理。诊治的延误可使病情发展加重,甚至出现肠坏死、腹膜炎甚至中毒性休克、死亡等严重情况(《临床诊疗指南·小儿外科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第33页)。该指南同时指出,肠梗阻的预后与早期诊断、早期治疗密切相关。…绞窄性肠梗阻的预后则取决于手术治疗的时机(见《临床诊疗指南·小儿外科分册》,第38页)。因此,盐城医院未对患者施行积极的救治直接导致了目前损害后果的出现。
  二、南京医院在对患者治疗的过程中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保持患者呼吸道畅通,且未对患者进行全面的治疗
  (一)南京医院对患者肺部感染治疗措施不当,未积极采取措施保持患者呼吸道通畅
  根据医学常识,雾化吸入有助于解除支气管痉挛和水肿,同时湿化气道还有利于痰液的排出。南京医院直到患者入院后第七天才对患者行雾化吸入治疗,从而未能使患者的呼吸道保持通畅。南京医院未尽早采取雾化吸入使得患者缺氧进一步加重。
  (二)南京医院在诊疗中未树立整体观点,未对患者进行全面的治疗
  对于MODS的治疗应该有整体的观点并尽可能达到全面的治疗。治疗不仅要针对主要的病变,还要兼顾主病以外其他重要器官的功能受损。(《外科学》第7版,人民卫生出版社,第48-49页)
  本案中,患者入南京医院时心率128次/分,体格检查“肝肋下3cm”,这表明患者的心功能和肝功能也有一定程度的受损,而南京医院未针对这一病情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南京医院在处理时没有从整体上考虑患者的病情,对患者未予全面治疗,仅仅针对患者肺部的炎症和中枢神经功能衰竭进行治疗而忽略了患者的循环系统和肝脏的病变,正是这一疏忽从而未能阻断患者循环系统和肝脏病变所导致的病理上的连锁反应,使得患者的病变未能从根本上得到遏制。
  南京医院的上述过错使得患者的病情未能得到彻底的缓解。
   
    综上所述,王金宝律师认为,盐城医院在对患儿的诊治过程中存在明显的严重过错,且过错与患儿目前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南京医院的过错医疗行为也对损害后果的进一步加重起到一定的作用;南京医学会及江苏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及分析意见与事实及规范完全不符,据此得出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