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58万余元:腹股沟嵌顿型疝未及时行手术治疗致患儿一级伤残_中国医患纠纷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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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58万余元:腹股沟嵌顿型疝未及时行手术治疗致患儿一级伤残

发布时间:2013-07-22 01:55:00

【医事法律评析】

    在本案中,王金宝律师主要从以下角度分析判断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即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主要方面。
  一、盐城医院有关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既未采取积极的治疗措施,又未尽到必要的告知义务,直接导致患者的病情逐步恶化,其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一)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及医院工作制度拒绝对患者进行救治,在不具备转院条件时错误地要求其转上级医院治疗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之“转院、转科工作制度”明确规定:医院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不能诊治的病员,由科内讨论或由科主任提出,经医疗管理部门、或主管业务副院长、或医院总值班批准,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转院。病员转院应向患者本人或家属充分告知,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较重病人转院时应派医护人员护送。病员转院时,应将病历摘要随病员转去。
  患儿入院时的病情明确显示其为腹股沟嵌顿性疝导致的绞窄性肠梗阻,病情显属危重,随时会出现进一步恶化,医方也具备实施诊治的技术和设备条件,尤其应当预见到转院至南京途中患者完全可能病情加重或死亡,因此应当立即无条件留院处置,采取急诊手术等有效救治措施。患者当时完全不具备转院,尤其是转南京儿童医院的条件,医方要求患者转院至南京是完全不负责任,视患者健康和生命为儿戏的恶劣行为。而且其转院手续也明显不合要求,既未取得医院领导批准,也未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后才转院。
  (二)对于肠梗阻手术治疗的原则和目的未引起基本重视,在完全具备手术条件的情况下未在最短的时间内进行手术以解除肠梗阻,而是百般推诿,建议其转南京治疗,直接导致患者的病情进一步发展
  依据规范,诊断为肠梗阻的患者在非手术治疗过程中应密切观察病情变化,警惕肠绞窄的发生,可疑或已确定为绞窄性肠梗阻时应及时转为手术治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小儿外科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第32页)。由于肠梗阻病人的全身情况常较严重,所以手术的原则和目的是:在最短手术时间内,以最简单的方法解除梗阻或恢复肠腔的通畅(《外科学》教材第7版,人民卫生出版社,第455页)。
  上述诊疗规范都明确指出,对于疑似或确诊为绞窄性肠梗阻的患者要尽快的进行手术治疗以恢复肠腔的通畅,早一刻手术,患者的病情就能早一刻缓解,而消极等待只会使患者的病情加重。
  本案中,患者入院时腹部不适,一般情况差,发热39.4℃,脉搏144次/分,查体可见右侧腹股沟处一约2×4cm包块,质硬,不可回纳,有触痛,肠鸣音5-6次/分,腹膜刺激症(-),腹部压痛及反跳痛均(一),移动性浊音(一),入院诊断为“1、肠梗阻;2、右腹股沟嵌顿性疝”(见盐城医院入院记录),但并无肠坏死、穿孔引起的急性腹膜炎表现。
  根据患者入院时的上述病情判断,患者显然为腹股沟嵌顿性疝导致的绞窄性肠梗阻,需要立即进行手术治疗。盐城医院作为一家三级甲等医院,完全具备进行相应手术的条件和能力,并且医方也考虑有“肠坏死”可能,“向患者家属交代病情,需即刻手术治疗”(见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医患沟通记录)。但从入院首次病程记录、医患沟通记录以及医嘱单确定的诊疗计划和措施可以明显看出,医方唯一的诊疗计划和治疗措施就是在“交代病情”后“转上级医院治疗”,没有任何与急诊手术有关的计划和准备。盐城医院未对患者积极行手术治疗不仅违反了诊疗规范并导致患者病情加重,而且还违反了医务人员医德规范。正是由于相关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百般推诿而放任了患者病情的进展和恶化,导致了患者损害后果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