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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医院赔偿5.7万余元:呼吸困难处置不当致患者死亡

发布时间:2013-04-22 16:11:00

【医事法律评析】

  王金宝律师认为,医方医疗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与患者陈某病情加重直至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至少承担主要责任。具体如下:
  一、11月27日首诊病历记录中医方对于LDH及CK明显升高未予重视,延误了对潜在疾病的及时诊治
  患者11月27日上午肝功能报告示:LDH282,CK760.8,该两指标尤其是CK,是诊断急性心肌梗塞等心脏病变的重要依据之一。当上述两指标明显升高时应高度怀疑心脏方面的疾病。医方应详细追问病史,进行相关的心肺检查,包括行心电图或超声心电图检查,以判断病情是否存在及其严重程度。但医方仅考虑为慢性胃炎,予行C13-UBT(碳13尿素呼气试验)检测,当结果为阴性时,予以相关消化系统药物治疗,延误了对潜在的心脏疾病的及时诊治。
  二、11月27日下午患者因呕吐再次急诊就诊时,医方同样未进行任何病史询问及相关的体检,没有对呕吐进行任何鉴别诊断,便直接予以韦迪注射液、头孢西丁钠以及其他辅助药物加850ml 0.9%氯化钠抑酸、抗感染治疗,再次延误了对心肺疾病的及时诊治,并且短时间内大量晶体输入很有可能加大心脏负荷,直接导致患者急性呼吸困难的发生

  三、11月27日晚至11月28日凌晨患者出现急性呼吸困难就诊时,医方处置措施存在原则性错误,直接导致病情进一步加重
  (一)对患者呼吸困难处置不当
  1、患者出现呼吸困难时,未及时行血气分析等必要的相关检查
  “血气分析是呼吸困难最常用的检查,可以了解氧分压、二氧化碳分压的高低以及pH的情况,从而判断是否存在呼吸衰竭、呼吸衰竭的类型以及是否有酸中毒、酸中毒的类型”(中华医学会编著《临床诊疗指南·急诊医学分册》,人民卫生出版社,第137页)。
  本案中,患者以呼吸困难急诊入院,入院后医方未及时行血气分析,未判断患者是否存在呼吸衰竭,呼吸衰竭的类型以及是否有酸中毒、酸中毒的类型。
  2. 对呼吸困难治疗措施不当
  呼吸困难“【治疗方案及原则】:1、严密监测病情变化,卧位或半坐位休息,保持呼吸道通畅。2、吸氧(1)一般情况可以鼻导管吸氧。(2)I型呼吸衰竭可以提高吸氧浓度,必要时应用文丘里面罩吸氧,氧浓度可达50%。(3)II型呼吸衰竭建议低流量(1~2L/min)、低浓度(24%~28%)持续给氧,避免PaO2升高。3、解除气管痉挛……4.减轻心脏负荷……5.呼吸兴奋剂……6.纠正酸碱失衡……7.呼吸机辅助呼吸……8.积极处理原发病”。
  呼吸困难“【处置】:2. I型和II型呼吸衰竭患者需积极抢救,生命体征平稳后住院治疗。3.酸中毒患者应尽快纠正”。
  呼吸困难“【注意】:1.迅速判断并处理可能出现呼吸衰竭的患者,2. II型呼吸衰竭患者氧疗时注意PaO2的变化,必要时应用呼吸机辅助呼吸。3.纠正酸碱失衡同时注意纠正电解质紊乱。4.处理呼吸困难的同时积极治疗原发病”(均见上述《临床诊疗指南·急诊医学分册》第138-139页)。
  本案中,正是由于医方未即时做血气分析,不了解患者是否存在呼吸衰竭,所以吸氧时就未尽注意义务,只是行一般性的吸氧。医方也未按诊疗规范对于呼吸困难做恰当的治疗,包括解除气管痉挛,减轻心脏负荷、纠正酸碱失衡等,更未积极处理原发病。医方除了采取吸氧留院观察的处置措施外,其它处置措施均未采取。直到患者出现意识障碍,心跳呼吸骤停后医方才予以行血气分析。
  (二)医方对胸腔积液处置不当,未能有效控制患者病情及明确病因
  “胸腔积液:诊断性胸腔穿刺对明确积液性质及病因诊断均至关重要”(上述《临床诊疗指南·急诊医学分册》第191页)。“胸腔积液为胸部或全身疾病的一部分,病因治疗尤为重要”(上述《临床诊疗指南·急诊医学分册》第195页)。
  本案中,11月28日凌晨查全胸片示“左侧胸腔积液可能性大”。此时,医方既未采取B超、CT等检查以进一步明确胸腔积液诊断,更未在患者已有呼吸困难、胸腔积液可能性大,但原发病因未清楚的情况下即时行诊断性胸腔穿刺放液,积极查找病因,并缓解患者呼吸困难状况。直到11月28日下午患者出现心跳呼吸骤停后医方才予以行胸腔穿刺引流,为时已晚,显然已无助于对病情的诊治。
  (三)心电图检查未明确心肌梗塞诊断
  11月28日凌晨查心电图,医方诊断为“临界(正常)的心电图,平的T波,”,但详细阅读心电图,可发现I导联有可疑病理性Q波,而aVL导联病理性Q波较典型,说明患者急性心肌梗死是极有可能存在的,至少医方应当进行动态观察。但医方既未予以诊断,又未进行跟踪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