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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医院赔偿5.7万余元:呼吸困难处置不当致患者死亡

发布时间:2013-04-22 16:11:00

  四、11月28日上午在患者急诊留观期间,医方的诊治措施同样存在明显过错,直接导致患者病情进一步加重直至出现呼吸心跳停止

  (一)11月28日7:35虽有呼吸科会诊并嘱消化科会诊,但患者有“呕吐、背部疼痛伴左胸痛、气喘等症状,更有LDH、CK等异常升高,而医方并未请心脏科会诊。
  (二)11月28日9:00胸部CT示大量胸腔积液后,医方仍未采取相关诊断治疗措施(包括诊断性胸腔穿刺放液)。虽然“建议抢救室监护”,但并未实施。
(三)11月28日13:00在患者出现两肺呼吸音低、左肺未及的情况下,医方还未行相关的胸腔穿刺、血气分析等措施,更未转抢救室监护。直到11月28日16:25患者出现意识障碍后才转送至抢救室。
  (四)11月28日13:00-17:00间在反复联系呼吸科仍不能住院治疗的情况下,医方严重疏于对患者的病情观察,病历上未记录病人任何相关的病情变化情况,也未进行任何必要的检查。
  五、医方门诊病历书写严重不规范
  医方门诊病历,尤其是11月27日及之后的复诊病历书写严重不规范。
  按照江苏省卫生厅编写的《病历书写规范》(东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第一版第4-5页),复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复诊病历记录书写要求是:
  1、上次诊治后的病情变化和治疗反应,不可用“病情同前”字样。
2、体检:着重记录原来阳性体征的变化和新的阳性发现。
3、需补充的实验室或器械检查项目。
4、三次不能确诊的患者,接诊医生应请上级医师会诊,上级医师应写明会诊意见及会诊日期和时间并签名。
  5、诊断:对上次已确诊的患者,如诊断无变更,可不再写诊断。
6、处理措施(略)。
  病史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对疾病的诊断和处理有很大的影响。通过问诊所获取的资料对了解疾病的发生、发展,诊治经过,既往健康状况和曾患疾病的情况及对目前所患疾病的诊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忽视问诊,必然使病史资料残缺不全,病情了解不够详细准确,往往造成临床工作中的漏诊或误诊。对病情复杂而又缺乏典型症状和体征的病例,深入、细致的问诊就更为重要。(见人民卫生出版社《诊断学》教材第五版第5页)。因此,医方病历书写严重不规范与漏查、漏诊、漏治间存有必然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