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市人民医院协议赔偿30万元:延误脑梗塞早期诊断及处置
发布时间:2015-06-28 11:06:24
[鉴定意见]
为协商处理本起医疗争议,2014年12月29日,医患双方共同委托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就医方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脑梗的发生、发展以及最终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并同时对患者目前的伤残等级、误工时限、营养时限、护理时限、护理依赖成都及护理人数等事项进行司法鉴定。2015年3月18日,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
一、患者于右膝关节镜手术后发生脑梗塞,主要与其自身脑血管病变有关。东台市人民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在术前检查存在不足,麻醉科转出时机欠妥当,术后临床观察欠全面,延误了脑梗塞的早期诊断,对患者术后脑梗塞的治疗具有不利影响,与目前遗留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医院过错参与度为20%~30%为宜。
二、被鉴定人目前遗留右侧肢体偏瘫、轻度精神障碍的伤残等级综合评定为二级。
三、被鉴定人目前存在大部分护理依赖。
四、本次鉴定建议其术后至定残前一日均应给予误工、护理及营养支持,以二人护理为宜。本例目前仍存在护理依赖,建议暂继予五年一人护理,此后的护理时限等建议视其病情恢复情况再行评定。
上述鉴定意见作出后,双方均表示认可。
[处理结果]
依据上述鉴定意见,医患双方共同申请人民调解结案。
2015年6月1日,在东台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医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医方东台市人民医院一次性补偿患者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