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市人民医院协议赔偿30万元:延误脑梗塞早期诊断及处置_中国医患纠纷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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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市人民医院协议赔偿30万元:延误脑梗塞早期诊断及处置

发布时间:2015-06-28 11:06:24

[医事法学评析]

    在司法鉴定听证会上,本所代理律师提出了如下鉴定陈述意见:
    一、医方术前准备不充分
    (一)未予持续监测患者血压
    患者因“右膝半月板损伤;右膝内侧副韧带断裂”入院,入院诊断明确,有充分的时间进行术前准备。
    患者9月19日入院查体血压158/92mmHg,血压偏高。直至23日术前,医方再未予监测患者血压,以明确患者是否患有高血压。
    (二)麻醉师术前访视存在不足
    《麻醉前访视记录》记载无高血压病史,事实上患者不清楚自己是否患有高血压。若医方在患者入院后持续监测患者血压,当能及时发现患者高血压病情,以便麻醉师在术中有效控制患者血压。
    二、医方麻醉时间过长,术中血压较低,导致脑组织低灌注
    《麻醉记录》记载9:30患者即被送入手术室,10:00即开始麻醉。术中患者收缩压控制在100mmHg以下,舒张压控制在60mmHg以下。手术结束患者送回病房时,血压为87/56mmHg。《手术记录》记载手术11:00开始手术,13:50手术结束。相较于手术时间而言,麻醉开始时间明显过早。
    长时间的麻醉加之血压控制较低,导致患者脑组织低灌注,发生大面积的脑梗塞。
    三、医方违反麻醉后恢复室工作规范
    《麻醉后恢复室的工作规范》规定,手术结束后应当对麻醉病人进行严密观察和监测,直至病人完全清醒,生命体征恢复,才可转入普通病房,否则应当转入重症监护病房。术前神志正常者意识恢复,神志清楚,有指定性动作,才可转入普通病房。(参见《临床技术操作规范·麻醉学分册》人民军医出版社,2009年4月第1版,第41页)。
    护理记录记载14:20患者被送回病房,当时患者血压87/56mmHg,呼之不应,显然患者神志未恢复清醒,不应当放入普通病房。
    四、医方术后对病情变化处置不及时
    患者术后神志未恢复清醒,14:20患者被送回病房,血压87/56mmHg,呼之不应;15:00仍呼之不应;16:40麻醉师看望病人,无特殊处理;17:20呼之不应,刺痛可睁眼;此后至22:20护理记录无意识状态记载;23:20呼之不应,刺痛可睁眼。患者术后长达7小时意识未能恢复清醒,医方未采取相应诊疗措施。

    其后至24日03:20患者血压156/97mmHg,呕吐一次,护士汇报医师后,医嘱仅予继续观察。患者手术后长时间处于昏睡状态,血压明显升高并出现呕吐,医方应当及时检查头颅CT以排除中枢神经系统疾病,但是医方未采取积极的诊疗措施。当日06:20患者血压142/89mmHg,呕吐数次,呼之不应后医方仍然延误诊治,直至7:10才予相关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