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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医大二附院赔偿5万余元:抗菌素使用不当与老年患者死亡有关

发布时间:2011-06-23 15:37:00

抗菌素使用不当与老年患者死亡有关,
南医大二附院赔偿5万余元

来源:中国医患纠纷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简要案情】
    2008年01月某日,患者曹某(化名)因“脑梗塞”入住被告南京某三甲医院神经内科,入院病程中患者无畏寒发热、无咳嗽咳痰、无心悸胸闷、无腹痛腹泻、无二便失禁、食纳睡眠尚可、二便如常。入院查血常规未见异常。次日因患者出现痰中带血,被告予以抗菌素注射用头孢匹胺钠静滴。4天后2:50患者体温升至38.2°C,予特殊物理降温,之后住院期间亦多次对患者进行物理降温,血液检查示白细胞13.6,之后的血液检查一直显示白细胞明显增多,但被告一直未予以明确诊断,也未请相关科室会诊。直至半个月后患者病情已十分危重的情况下,被告方考虑肺部感染合并心功能衰竭,下病危,并转入ICU,转入当日予以注射用哌拉西林钠他唑巴坦钠行抗感染治疗。02月中旬末下午,患者因“病情好转”再次转入神经内科治疗,但于次日下午死亡。
    原告认为,被告在对患者进行治疗的过程中,违反抗菌药物应用规范及其他临床诊疗规范,并且对患者出现的病情未予基本重视,致其发生肺部感染并进一步加重,最终出现死亡的后果,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特委托医学硕士、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主任王金宝律师向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 
【诉辩意见】
    患方认为:医方抗菌药物使用存在明显过错,对患者病情未引起足够重视,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医方认为:我院诊疗行为符合规范,不存在医疗过错,并履行了告知义务;患者死亡是其自身疾病发展所致,与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鉴定结论】
    2009年5月,受法院委托,南京医学会出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分析意见为:
    根据临床资料及现场调查分析,患者脑梗死诊断明确,入院时低热、两肺呼吸音粗糙,予抗感染治疗有指征,2008年2月13日胸片报告证实存在右下肺炎,医方抗生素使用未违反治疗常规。
    患者存在糖尿病、高血压病、房颤等多种基础疾病,病程中出现假性球麻痹加重肺部感染,病情极其危重,其死亡是自身疾病发展的结果,与医方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
    胸片检查虽未及时进行,但不影响患者诊治,与患者预后无因果关系。
    对于上述鉴定结论,原告不服,申请重新鉴定。2009年11月,受法院委托,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了法医学司法鉴定结论,认定:
    1、被告医院在患者曹某入院后肺部感染诊断不明确的情况下使用限制性抗菌药物存在不足,在出现持续性白细胞升高后的诊疗过程中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感染,该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2、患者系老年人,存在高血压、糖尿病等基础疾病,2007年曾因脑梗死住院治疗,其机体抵抗能力下降,本次病程中出现感染不能控制,其死亡的主要原因系自身因素所致,与医疗行为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
    2010年4月,南京市下关区法院依据司法鉴定结论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医院承担20%的责任,一次性赔偿各项费用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