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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容行香中心卫生院赔偿27万元:子宫肌瘤术后患者偏瘫构成医疗事故

发布时间:2011-10-01 17:52:00

子宫肌瘤术后患者偏瘫构成医疗事故,
句容行香中心卫生院赔偿2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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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阮某,女,1961 年2 月出生,因“普查发现子宫肌瘤7+个月”于08 年11 月13 日入住句容市行香中心卫生院(以下简称为医方),入院查体:BP 120/80mmHg,B 超示子宫肌瘤。次日上午8:45,医方采用硬膜外麻醉为患者行“次全子宫切除术”,术中改为全麻,手术结束后12:50分患者返回病房,但神志一直不清,右侧肢体肌张力不良,经甘露醇、地塞米松、纳洛酮治疗无好转。21:40分,经外院会诊后转入句容市人民医院,CT检查示: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当晚转入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入院后给予止血、营养神经、防治脑水肿等治疗后,12 月8 日出院。出院时患者神清,遵嘱运动,不能言语,左侧肢体运动尚可,右侧肢体运动障碍。之后相继在江宁麒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句容市人民医院、军区总院行康复治疗。09 年11月18 日,镇江市第四人民医院检查提示:脑出血所致1、右侧偏瘫;2、完全性运动性失语、大部分感觉性失语;3、右肢体感觉消失。
    患者认为,术后出现的损害后果应当与医方医疗行为有关,遂委托当地律师向句容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医方予以赔偿。
【诉辩意见】
    患方认为:
    1、一级医院能否实施丙类手术,手术有无明确指征;
    2、术中变更麻醉方式原因何在,出院记录所称“麻醉效果欠佳”指什么,原因何在;
    3、手术过程有无血压骤升,全麻操作是否规范;
    4、患者没有引发脑出血的自身潜在性疾病,脑出血必然与麻醉和手术操作有关;
    5、出血后延误诊治。
    医方认为:
    患者入院诊断明确,有手术指征,麻醉方式正确,在出现脑出血症状后,治疗积极,医方的医疗行为无过错,不属于医疗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