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学附属医院赔偿10万余元:延误脊髓损伤手术治疗致瘫痪加重_中国医患纠纷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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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附属医院赔偿10万余元:延误脊髓损伤手术治疗致瘫痪加重

发布时间:2015-10-18 08:44:29


[鉴定意见]
    一、市医学会鉴定意见
    2013年5月7日,受句容市人民法院委托,镇江市医学会对本案出具了医疗损害鉴定书,鉴定意见为:患者目前的损害是其自身损伤所致,与句容市人民医院、江苏大学附属医院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
    原告对上述鉴定专家意见不予认可,认为其明显依据不足,依法向法院申请委托江苏省医学会进行重新鉴定。
    在经过了长达一年的反复争取后,句容市人民法院最终准许原告的重新鉴定请求,委托江苏省医学会对本案进行重新鉴定。
    二、省医学会鉴定意见
    2014年5月22日,受句容市人民法院委托,江苏省医学会对本案出具了医疗损害鉴定书,鉴定意见为:患者王洪军的伤残等级为六级;句容市人民医院诊疗行为中的不足与患者目前状况之间无因果关系;江苏大学附属医院诊疗行为中的过错与患者目前损害状况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其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因素。鉴定书认定两医方存在如下过错:
    1、句容市人民医院:在首诊过程中针对饮酒昏睡伴有跌伤的患者对病情观察不仔细。在急诊期间共有三次病情记录,对有关生命体征、重要的临床表现缺少观察记录;在7月27日21:00已基本明确诊断“脊髓损伤”后,未能针对该患者是否需要第一时间使用大剂量激素治疗进行考虑,并和患方交待使用利弊。
    2、江苏大学附属医院:患者于2011年7月28日0:30入住医方并明确诊断脊髓损伤后,未能尽早准备手术减压治疗,手术时间7月29日09:00;入院时也未针对该患者是否需要使用大剂量激素治疗进行考虑和向患方交待利弊。
    鉴定书同时认为:1、两医方对本案患者未使用大剂量冲击治疗,不违反治疗规范;2、高压氧疗法是对脊髓损伤的一种辅助疗法,主要用于康复期、生命体征平稳期间的辅助治疗;本案患者存在低血压及休克征象,不适合进行超早期高压氧舱治疗,且目前针对超早期高压氧治疗脊髓损伤的观点并无定论。
    原告及被告江苏大学附属医院均对省医学会鉴定意见不服,而申请鉴定专家出庭作证。原告同时对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不服,而申请重新鉴定,但未获准许。省医学会在对有关异议作出了书面回复后,又应双方要求指派专家鉴定组中的法医专家到庭对有关问题作了说明。
    三、“三期”鉴定意见
    依据原告申请,法院委托,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对原告进行了误工、护理、营养三期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意见:1、误工期限自首次就诊日至本次鉴定前一天止;2、患者目前状态已达大部分护理依赖程度,住院期间需两人护理,出院后需一人长期护理;3、营养期限为18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