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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附属医院赔偿10万余元:延误脊髓损伤手术治疗致瘫痪加重

发布时间:2015-10-18 08:44:29


一审判决]
    依据江苏省医学会鉴定意见以及“三期”司法鉴定意见,句容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江苏大学附属医院对原告的损害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共计赔偿各项损失10.2万余元。
[二审判决]
    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告及被告江苏大学附属医院均不服,而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患方的主要上诉理由为:
    一、原审判决采信江苏省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认定被上诉人江苏大学附属医院承担轻微责任,且仅有10%的责任,被上诉人句容市人民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显属不当
    (一)江苏省医学会认定两被上诉人未在上诉人伤后8小时内实施激素冲击疗法以及未在6小时内进行高压氧治疗不存在过错,完全与作为省医学会鉴定依据的诊疗规范不符,明显缺乏依据。
    (二)江苏省医学会本案神经外科/骨科临床鉴定专家经原审法院通知,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且在3月20日的庭审中,省医学会指派的法医鉴定专家当庭明确表示,对于上诉人提出的涉及神经外科/骨科临床专业的异议或问题无法进行回答,因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明确规定,该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二、原审判决采信江苏省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认定上诉人损害后果为六级伤残,不准许上诉人重新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申请,同样存在严重不当。依据鉴定标准,上诉人伤情应当定为三级伤残。
    江苏大学附属医院的主要上诉理由为:
    一、上诉人的诊疗没有违反强制性规定和合理注意义务,所做的诊断和治疗措施正确。
    二、不能以治疗方案的差异和理论观点判断过错。关于本案患者应尽早手术的观点是医学观点的争议,与治疗后果无明确的因果关系,患者即使在24小时内进行手术治疗,也不能明确存在更好的医疗效果。医院也在合理时间内进行了手术。
    三、省医学会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判断依据。省医学会在可能原因的情况下判断医院过错,无视正常的医疗风险,对医院要求过高,结论不合理。
    2015年9月14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