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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中医院赔偿38万元:外科医生治内科病致人死亡

发布时间:2012-07-17 03:32:00

外科医生治内科病致人死亡,镇江市中医院赔偿38万元

来源:中国医患纠纷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简要案情】
    患者储军(化名),男,48岁,镇江市人,因“呕吐后出现胸闷咳嗽18日”于2010年12月31日上午被门诊医生收入镇江市中医院外科五病区(胸外科)。患者18日前醉酒后出现呕吐,于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查头胸部CT示:两肺吸入性肺炎。入该中医院后,医方门诊查血常规WBC9.37109/L, N73.1%, HGB 138g/L, 全胸片示两肺感染。初步诊断为:两肺吸入性肺炎,予体位引流鼓励咳痰、抗炎化痰扩气管雾化等相关治疗。住院期间患者神志清,无呼吸困难,无发热,但咳痰日趋严重,医方继续予体位引流、化痰止咳平喘治疗。
    2011年1月5日凌晨,患者喝牛奶后再次出现胸闷气促,心律快120次/min。医方仅草草予以体位引流。当日晚8点,患者仍呼吸不畅,不能平躺,平躺后即有气促,呼吸困难。2011年1月6日02:00,患者出现血氧饱和度降低,约88%。医方仍简单给予拍背、氧气吸入等治疗。2011年1月6日04:20左右,患者突发呼之不应,呼吸微弱,口唇发紫,颈动脉搏动微弱。医方予以胸外、心脏按压、人工呼吸等抢救措施。06:16,医方宣布患者临床死亡。
    患者死亡后,家属即至本所主任、医学硕士王金宝律师处咨询。在王主任的建议下,为明确患者的死因,家属申请了尸体解剖,并委托王主任作为患方代表,观察了全部尸检过程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对患者进行了尸体解剖并出具了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的鉴定意见是:“被鉴定人系因肺部炎症致呼吸道痰液阻塞窒息而死亡。”
    患者死亡后,其近亲属认为患者的死亡与医院的过错有关,遂委托王金宝律师于2011年3月向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诉辩意见】
    患方认为: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明显过错:第一,在明确诊断为吸入性肺炎的情形下,将患者收入外科病房住院治疗,严重违反诊疗规范;第二在患者抢救过程中,抢救措施不力,直接导致患者死亡,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医方认为:诊疗行为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鉴定结论】
    本案除了进行过尸体解剖外,由于原被告双方在鉴定前达成了和解协议,镇江市医学会终止了医疗损害鉴定。
【审判结果】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亲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委托镇江市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镇江市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工作办公室受理本案后,向原被告双方发出了提交鉴定陈述及相关材料通知书。王金宝律师将撰写的陈述依照规定的时间提交给了委托法院。镇江市医学会在收到原告的陈述后,未再继续组织鉴定,而是多次建议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2011年7月29日,在王主任的亲自参与下,原被告双方终于达成了(2011)京民初字第981号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38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