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58万余元:腹股沟嵌顿型疝未及时行手术治疗致患儿一级伤残_中国医患纠纷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当前位置:首页 > 儿科医患纠纷 > 正文

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58万余元:腹股沟嵌顿型疝未及时行手术治疗致患儿一级伤残

发布时间:2013-07-22 01:55:00

腹股沟嵌顿型疝未及时行手术治疗致患儿一级伤残,

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58万余元


来源:中国医患纠纷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简要案情】
  患儿郝天(化名),男,汉族,2009年6月4日出生,盐城滨海县人。2010年5月22日,患儿因“发热1天,伴呕吐”至射阳县人民医院治疗(住址离该院较近),射阳县人民医院初步诊断为:肠梗阻。为进一步治疗,患者于当日下午由其家长送至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为盐城医院)急诊,急诊以“1.肠梗阻,2.右侧腹股沟嵌顿型疝”收入病房。盐城医院医生简单交代病情后建议转上级医院治疗。当日晚患者由120送往南京市儿童医院救治。转院途中,患者抽搐一次,表现为意识丧失、四肢抖动、口唇发绀、双眼凝视,持续约5分钟后自行缓解。患者于当日晚九点入住南京市儿童医院,入院诊断为:1.肠梗阻,2.休克,3.中毒性脑病,4.右侧腹股沟嵌顿性疝气,5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MODS)。入院后南京市儿童医院予以心电监护、吸氧、纠正休克、气管插管呼吸支持、抗感染、补液对症支持治疗,于2010年5月23日在全麻下行“右侧腹股沟嵌顿疝切开复位内环口关闭术”,术后输血支持治疗。患者于 2009年6月13日出院并转入被告南京某民营康复医院(以下简称为南京医院)治疗。该医院予以高压氧、营养脑细胞等治疗,患者于2010年7月7日出院后至今一直处于重度残疾状态。

  后患儿家长经有关人士推荐至本所咨询。本所主任、医学硕士王金宝律师经详阅病历后,明确表示盐城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和患儿的损害后果有直接关系,并作为患方的委托代理人维护其合法权益

【诉辩意见】

    一、患方观点:
    1、盐城医院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既未采取积极的治疗措施,又未尽到必要的告知义务,直接导致患儿的病情逐步恶化,其过错与患儿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1)对于肠梗阻手术治疗的原则和目的未引起基本重视,在完全具备手术条件的情况下未在最短时间内进行手术以解除肠梗阻,而是百般推诿,建议其转南京治疗,直接导致患儿的病情进一步发展;
    (2)违反诊疗规范,未对患儿进行基础治疗;
    (3)未将患儿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儿家属。
    2、南京医院在对患儿治疗的过程中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保持患儿呼吸道畅通,且未对患儿进行全面的治疗。
    二、医方观点:
    盐城医院:
    1、鉴于患儿病程长,病情重,手术风险大,考虑转上级儿童专科医院进一步诊治,患儿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已详细告知亲属,有监护人签字为证;
    2、家属自行商量后要求转南京市儿童医院,并由家长签字办理相关手续。
    南京医院:

    医院对患儿的诊疗过程中诊断正确,治疗方案得当,不存在医疗过错,行高压氧治疗符合诊疗规范,并经实践证明经医院的诊疗后,患儿症状明显好转,患儿目前的状况与医院的诊疗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不构成医疗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