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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医院赔偿5.7万余元:呼吸困难处置不当致患者死亡

发布时间:2013-04-22 16:11:00

呼吸困难处置不当致患者死亡

江苏省人民医院赔偿5.7万余元

来源:中国医患纠纷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简要案情】
  患者陈某,男,1936年01月14日,卒于2010年11月29日,生前系南京三乐集团有限公司退休职工。
  2010年11月25日上午,患者因“纳差2天,食后胃胀”至江苏省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为医方)门诊就诊,查B超、肝功能及血常规。B超示肝胆胰正常,血常规示淋巴细胞7%、中性粒细胞86.6%。11月27日上午,患者取得肝功能报告(LDH282,CK760.8)后,在医方门诊处复诊,医方仅以“慢性胃炎”嘱行C13-UBT(碳13尿素呼气试验)检测是否存在幽门螺旋杆菌感染,结果为阴性,予以相关消化系统药物治疗。当日下午17时05分,患者因下午呕吐一次,再次于医方急诊就诊,医方同样未详细询问病史,未予以体检,直接予以韦迪注射液抑酸以及头孢西丁钠抗感染(所有药物均以生理盐水配制),无诊断,“建议查电解质”未实施。晚近十一时患者返回家中,一小时余后即因突发呼吸困难由120急救车送至医方急诊科就诊,体检显示患者血压正常,两肺呼吸粗,心率52次/分,未测体温,医方拟诊“呼吸困难待查”,嘱行心电图(结果:临界正常的心电图,平的T波)、血常规(基本正常)、电解质(钾稍高)、心肌酶(明显异常,CK较前更高)以及全胸片检查(左侧胸腔积液可能),予以吸氧留观。
  11月28日上午7:35呼吸科会诊记录记载患者“呕吐、背部疼痛伴左胸痛、气喘一天”,查体示“两肺呼吸音低,左侧为主,心音低,率80次/分,律齐”,嘱行胸部CT检查,结果示“左侧大量胸腔积液、左肺膨胀不全”,医方诊断为“肺部感染、左侧胸水、左肺膨胀不全”予以抗感染及对症药物治疗,“建议抢救室监护”但未实施。患者继续在急诊室留观,精神萎,左肺呼吸音消失,联系呼吸科住院未果。
  11月28日16时25分,患者突然出现意识障碍并继而出现心跳呼吸骤停,医方予以心肺复苏并转入抢救室。自此,患者一直深昏迷,自主呼吸未再恢复,依赖呼吸机辅助呼吸,自主心律一度恢复,但很不稳定,血压依靠升压药维持,查心肌酶谱及心肌标志物明显增高,医方予以左侧胸腔引流(750ml浑浊液体)。11月29日19:39,患者因再发心跳停止而死亡。死亡医学证明书确定的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患者死亡后未行尸检。
  患者死亡后,家属经咨询医学硕士、本所主任王金宝律师后,认为医方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有关,遂委托王律师于2011年3月15日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