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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第一医院赔偿6.5万元:违规输血致患者感染梅毒死亡

发布时间:2011-09-26 14:53:00

【鉴定结论】

    受法院委托,合肥市医学会于2008年7月11日出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并分析认为:1、医方诊疗行为存在以下缺陷:(1)5月3日输血知情同意书无患者签名,仅有指印;(2)医患沟通不充分,给予驱梅治疗无告知记录;(3)确诊梅毒不够慎重,没有进一步排除梅毒血清学生物学假阳性可能。2、梅毒诊断难以确定,病程不符合疾病转归。3、患者死亡与梅毒感染无因果关系。
    对于市级鉴定结论,原告不服申请重新鉴定。2008年11月13日,安徽省医学会出具了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仍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并分析认为:1、医方诊疗行为基本符合规范常规;2、5月3日输血知情同意书无患者签名,仅有指印,存在不足; 3、根据医患双方所提供的资料,梅毒诊断的依据不充分,建议寻找供血者进一步检查明确;4、患者死亡系多种疾病所致的多器官功能衰竭所致,与医方不足无因果关系。
    原告不服省级鉴定结论,申请中华医学会再次鉴定。2009年7月14日,中华医学会回函不予受理。
    原告依法变更案由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要求被告承担医疗过错赔偿责任,并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法医学司法鉴定。法院予以准许后,委托(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中心以被鉴定人戴某“死亡后未行尸体解剖检验”为由于2010年4月19日作退卷处理。
    本代理人认为,被鉴定人戴某“死亡后未行尸体解剖检验”责任不在原告,且不影响司法鉴定的进行,再次要求委托进行司法鉴定。在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法院委托北京法院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进行法医学司法鉴定。
    2011年3月17日,北京法院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文书,鉴定意见为:1、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对被鉴定人戴某首次输血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医院作出的梅毒诊断可能性不能排除,且因医源性感染所致可能性大。2、现有材料反映被鉴定人主要因中枢神经系统病变导致多脏器功能衰竭,由于未实施尸体剖验及病理学检验,对于被鉴定人疾病的确诊难以在病理学上判断,就现有材料分析梅毒感染对于被鉴定人感染性疾病加重及死亡结果具有一定影响,法医学参与度为B级。

【一审判决】
    依据上述司法鉴定结论,及认定被告在患者死亡后没有告知家属可以进行尸检明确死亡原因,影响了司法鉴定就梅毒感染对患者感染性疾病及死亡结果的程度判断,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医院对戴某的死亡承担30%的责任,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4547.2元。
    对于上述一审判决,原被告双方均不服而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