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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第一医院赔偿6.5万元:违规输血致患者感染梅毒死亡

发布时间:2011-09-26 14:53:00

【医事法学评析】

    一、患者戴某梅毒诊断成立
    (一)患者的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结果均符合梅毒的诊断标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5974-1995——梅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有感染史和多形态皮疹再加上梅毒血清学试验为强阳性即能确诊:患者戴某有输血感染史,并在输血后出现了多形态皮疹(被告病历中有明确记载,如5月27日、7月5日护理记录单)。梅毒血清学试验包括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试验( 如RPR—血浆反应输环状卡片试验,为筛查试验)和梅毒螺旋体抗原试验(如TPHA—螺旋体血球凝结试验,为确诊试验),因该标准制定时间是1995年,当时TPPA—螺旋体明胶凝结试验尚未应用于临床,但在之后的相关文献中,均一致认为TPPA的特异性和敏感性均高于TPHA,故TPPA阳性比TPHA阳性,更能确诊。而根据被告病历显示,患者戴某RPR阳性,两次TPPA均阳性。虽然后一次阳性前有手写的“弱”字,此字不排除事后有意添加,即使不是有意,“弱阳性”也绝非阴性。患者梅毒血清学试验完全符合上述国家标准。
    2、人民卫生出版社《皮肤性病学》第6版第36页明确指出“TPPA阳性结果可确诊”。
    3、被告医院自己皮肤科的会诊,也对患者明确诊断为“梅毒二期”,并予以抗梅治疗3周。
    (二)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鉴定结论支持梅毒诊断
    1、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鉴定分析说明:根据病历材料记载,被鉴定人治疗期间于2006-05-30出现肛周湿疹,2006-06-11更为明显,RPR、TPPA检查阳性。因此对医院作出的梅毒诊断不能排除,但在进一步明确诊断方面存在检查上的缺陷。结合被鉴定人年龄、入院病情及现有检查结果,本次鉴定认为被鉴定人由医源性感染所致梅毒的可能性不能排除。
    2、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鉴定结论:医院作出的梅毒诊断可能性不能排除,且因医源性感染所致可能性大。

    (三)被告医院否认患者因输血罹患梅毒的依据明显不足
    被告复检的TPPA弱阳性不足为信,检查结果中的“弱”字为手写,不能排除事后人为添加的可能性。而且,即便真为弱阳性,也属于阳性的一种,并非阴性,不能依此否定梅毒的诊断。
    (四)市医学会和省医学会两级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依据不足
    合肥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以未发现输血者质量问题、患者皮损与梅毒早期皮损不符、正规驱梅无效不符合疾病转归、TPPA存在假阳性为由,认为患者的“梅毒诊断难以确定”,省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中“梅毒诊断的依据不充分”等均明显缺乏依据,理由如下:
    1、如果献血者梅毒感染处于窗口期,常规检测不能检出梅毒,但该血液仍然具有传染性,输血患者仍然可以感染梅毒,因此,未发现献血者血液质量问题并不能排除梅毒感染;
    2、患方在鉴定中提供的皮损照片和病历中关于皮损的记载相吻合,是梅毒二期的表现,由于本案患者是输血感染,不同于一般的接触感染,感染初期已是梅毒二期,因此其表现当然与早期梅毒皮损不符;
    3、由于患者梅毒感染系输血所致,病情较一般感染严重,加上患者已是高龄,有多种基础疾病,全身各脏器功能下降,因此,尽管有驱梅治疗,仍不能逆转梅毒感染对机体的损害,这与一般梅毒患者的疾病转归当然不同;
    4、RPR属于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反应,在某些疟疾、麻风、SLE、类风湿关节炎、结节性多动脉炎、肝硬化患者可能会发生假阳性;但TPPA属于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反应,不存在上述干扰,“阳性结果可确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