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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第一医院赔偿6.5万元:违规输血致患者感染梅毒死亡

发布时间:2011-09-26 14:53:00

    二、被告存在明显过错,直接导致患者死亡

    (一)被告存在如下医疗过错
    1、违规输血
    患者5月27日出现“肛周湿疹”,由此推断,梅毒感染发生在5月27日之前,27日之前有三次输血,分别是5月3日、25日、26日,考虑潜伏期,5月3日的可能性最大(下文的输血仅指这三次,特别是5月3日的那次),对此被告存在明确的过错——违反知情同意原则,违反操作规范,具体如下:
    (1)违反知情同意原则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用血管理办法》)第12条“ 经治医师给患者实行输血治疗前,应当向患者或其家属告之输血目的、可能发生的输血反应和经血液途径感染疾病的可能性,由医患双方共同签署用血志愿书或输血治疗同意书。”
    本案输血没有征得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的同意,5月3日的输血是在家属短暂离开时发生的,告知书上虽有患者的手印,但患者当时已是神志不清,按手印具有被动性,不能代表患者的同意。
    (2)违反知情同意原则没有正当理由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抢救危急患者的生命,可以不经同意直接实施医疗行为,但本案并不属于此种情况。参照《用血管理办法》第19条的规定,可以将输血的危急情形理解为“危及病人生命,急需输血,而其他医疗措施所不能替代”,本案显然不属于这一情形。本案输血是为了纠正贫血,但患者的贫血属于慢性,机体对贫血已有代偿,不输血并不会危急生命,5月3日患者虽有黑便,但生命体征平稳,血压甚至偏高,这与后期便血、血压下降的情形大不相同,不属于“危及生命,急需输血,其他医疗措施不能替代”,因此,被告输血必须征得患方同意,其违反知情同意原则没有正当理由。
    (3)尊重知情同意原则则可避免输血感染
    事实上,正因知道输血可能会感染疾病,患者家属对输血一直持反对态度(4月20日和4月23日的病程记录可以反映),如果被告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就可以避免输血感染。
    (4)遵守操作规范也可避免输血感染
    《用血管理办法》第15条还规定“对平诊患者和择期手术患者,经治医师应当动员患者自身储血、自体输血,或者动员患者亲友献血。”,本案患者就输血而言正属于平诊,对此被告正确的做法是动员亲友献血,患者有子女4人,完全有条件献血。
    综上,被告违反知情同意原则,违反操作规范,侵犯患者对治疗的选择权,把本可以避免的损害强加到患者头上,当然属于明确的过错。

    2、对梅毒感染治疗不积极
    (1)被告刻意隐瞒梅毒感染的事实
    本案中被告就有关患者感染梅毒的所有内容在整个住院期间未作任何告知,且多次阻挠患者转科及请其他医生会诊,也未按规定向卫生防疫部门作过任何报告。患者死亡后在家属对其死因一直有异议的情况下,极力劝说家属把尸体领走。
    (2)没有评价抗梅效果
    6月12日皮肤科会诊要求测血清滴度以评价抗梅效果,但是被告用药3周后,并没有再测血清滴度,抗梅效果如何不得而知,是否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也不清楚。
    (3)对梅毒感染并发症治疗不力
    被告对患者消化道出血治疗不积极,未给予肠镜检查明确出血部位和原因,并阻止介入科对患者进行介入栓塞止血术(当日病程记录关于这一事件的记载与事实不符)。
    被告对患者肾衰救治也不积极,7月1日患者出现少尿、无尿症状需要血透,ICU直到4日才请外院肾脏科会诊,并以此时不是血透最佳时机为由,不实施透析治疗。到7日患者仍然无尿,家属再次提出血透,王道标又说已经迟了,过了最佳时机,再次拒绝给予治疗。家属无奈去找院长,8日才予透析。延误透析,势必增加毒素对脏器功能的损害,加重脏器的衰竭。
    (二)被告的过错行为直接导致患者死亡
    根据被告的死亡记录,患者死于多脏器功能衰竭,而多脏器功能衰竭正是源于梅毒感染,而与患者入院时的自身疾病(腔隙性梗塞、糖尿病以及骨折等)没有直接关系。
    1、患者的重症感染与梅毒有关
    患者是输血感染梅毒,较接触感染的病例病情更为严重,梅毒螺旋体直接通过血液侵犯全身重要脏器,影响各脏器的机能,降低其对致病菌的防御能力。因此,患者的重症感染是梅毒和其它致病菌共同作用的结果,没有梅毒感染,患者的感染状况就不会如此严重。
    2、消化道出血系梅毒感染所致
    (1)消化道出血不是凝血功能异常的结果
     6月26日便血前,患者凝血五项的检查几乎没有异常,6月27日的检查则是完全正常,可见,消化道出血不是凝血异常的结果。
    (2)消化道出血并非孤立表现
    患者6月26日出现便血并一直持续到死亡,这一症状并非孤立表现,与之相伴的尚有鼻腔出血、口腔出血、胃粘膜出血、全身广泛水泡伴脱皮和破溃。
    (3)上述临床表现符合梅毒感染的病理变化
    二期梅毒主要以侵犯皮肤、粘膜为主,侵犯皮肤形成皮损,在营养不良的病人表现为脓疱性梅毒疹,侵犯粘膜则形成水肿和糜烂(《皮肤性病学》210页)。
对照该规范,可以看出患者的皮损是典型的脓疱性梅毒疹,鼻腔、口腔和消化道的出血也正是梅毒侵犯鼻腔、口腔和胃肠道粘膜引起糜烂破溃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