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第一医院赔偿6.5万元:违规输血致患者感染梅毒死亡_中国医患纠纷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当前位置:首页 > 内科医患纠纷 > 正文

合肥市第一医院赔偿6.5万元:违规输血致患者感染梅毒死亡

发布时间:2011-09-26 14:53:00

    三、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鉴定结论对下列事实的认定明显缺乏依据,不应采纳

    (一)关于鉴定文书第4页“本次鉴定认为早期与外伤所诱发脑梗塞再次发作、加重,……有关”的认定。
    关于脑梗塞再次发作、加重的认定,被告无任何病程记录、护理记录和检查资料记载,两次CT检查结果均未显示其为再次发作或加重,因此上述认定没有任何依据。根据被告的死亡记录,患者死于多脏器功能衰竭,而多脏器功能衰竭正是源于梅毒感染,而与患者入院时的自身疾病(腔隙性梗塞、糖尿病以及骨折等)没有直接关系。
    (二)关于鉴定文书第4页“病历材料记载被鉴定人在脑组织病变(腔隙性脑梗塞)发生后出现消化道出血症状,其形成原因可能与脑组织病变所致应激性溃疡有关,但消化道自身病变情况待排除”的认定。
    上述认定同样没有任何依据。“急性出血性胃炎是以胃黏膜糜烂和出血为特征,……。亦可有溃疡形成称为应激性溃疡”。“本病主要见于口服非甾体药物如阿司匹林、解热镇痛药或严重创伤、大手术后。老年人胃粘膜抵抗力差,再加上血管因素,因而本病在65岁以上老人尤为常见”。“临床表现以上消化道出血、呕吐和黑便为主,病变反复出现,出血亦可呈间歇性发作……” (中华医学会编著《临床诊疗指南•急诊医学分册》人民卫生出版社,第212页)。
    本案中患者于6月25日前的黑便、柏油样便属于上消化道出血,很大可能为应激性溃疡。下消化道出血以血便为主,患者在6月26后出现便血,6月28日病程记载患者每日便血量为1000ml,直到死亡,这期间的便血为下消化道出血,和应激性溃疡不属于同一种疾病。
    (三)司法鉴定文书第6页第3~5行“但审查现有材料,缺乏鼻腔、口腔组织病变所致新鲜出血的记载,且被鉴定人全身性浮肿可以因低蛋白血症所致,也缺乏皮肤广泛性水泡、脱皮及破溃的记载”无任何依据。事实是:
    1、被告2006-06-21会诊单清楚记载了“现患者双侧鼻孔流血,为鲜红色,出血量不大,但持续不止”。
    2、被告2006-06-24病程记录明确记载“患者鼻腔填塞纱条,请五官科拔除,现仍有少量鲜血渗出”。
    3、2006-06-25病程记录同样有“患者鼻腔少量渗暗红色血性液体予局部止血”的记录。
    4、被告2006-07-05护理记录有“患者全身水肿明显,张力性水疱多处”,“患者全身散在出血点,水肿明显,有多处张力性水疱”的记载。
    5、被告2006-07-13护理记录记载有“患者张力性水疱多且伴脱皮破壁”。
    (四)所作鉴定结论明显缺乏依据
    综合以上三点意见,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所作的“依据现有材料,被鉴定人所诊断的梅毒感染在其已有的细菌、真菌感染基础上具有加重感染程度的作用,对死亡也有一定的影响,法医学参与度B级”的鉴定结论显然缺乏事实依据,不应采纳。结合本案尸检未实施的事实以及归责,患者的死亡应当由被告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