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赔偿14万余元:心肌梗死救治不当患者死亡
发布时间:2012-07-23 14:16:00
【诉辩意见】
一、患方在两级医疗事故鉴定中自己的观点
1、患者在手术后还处于危险期,8月23日不应该安排出院。
2、8月30日心脏内科没有及时收治患者进行救治,错失了最佳抢救时机造成患者提前猝死。
3、在抢救期间大量重复检测,过度检查。
二、本所代理人在审阅病历后的意见
本所有充分的事实和规范依据认为,两级鉴定对于下列重要过错未予认定:
1、患者第一次入院时心电图检查明确显示其为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被告未依照规范在90分钟内尽快采取恢复心肌血液灌注的措施(PCI治疗),直至入院10日后才予行冠状动脉介入治疗。
2、2010年8月23日患者出院时,心功能Ⅱ级,尚处于“临床心衰阶段”,分析意见中所述“术后临床评估可以出院”无任何事实依据。
3、出院时医嘱使用二甲双胍显属不当。二甲双胍使用的禁忌症之一即为急性心肌梗死,该药的使用与患者出院后病情加重有直接关系。
4、2010年8月30日被告在诊断患者“急性心功能衰竭”, 尤其是患者出现意识丧失后抢救不力,对患者病情观察不仔细,未及时行相关检查,更未采取有效救治措施,导致患者病情急剧恶化,最终死亡。如果医方遵循诊疗规范,患者的死亡完全有可能避免。
综上所述,王金宝律师认为,医方上述过错才是导致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两级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明显缺乏依据,本案应当重新进行法医学司法鉴定。
三、医方在鉴定中的观点
1、患者诊断为急性下壁、右室、广泛前壁心肌梗死,分别植入三枚洗脱支架,术后病情稳定,可以出院。
2、8月30日上午再发急性左心衰入院,给予积极抢救,在家属强烈要求下转CCU,入科后经积极抢救,死亡原因为心脏骤停。
3、我院在医疗过程中无违反诊疗规范的过失行为,患者死亡是其自身疾病发展演变的结果,与我院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