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赔偿14万余元:心肌梗死救治不当患者死亡_中国医患纠纷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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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赔偿14万余元:心肌梗死救治不当患者死亡

发布时间:2012-07-23 14:16:00

【一审判决】

    依据江苏省医学会鉴定结论以及答复函,2012年6月28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1)玄民初字第2190号民事判决。
    法院认为:医疗机构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主观过失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之一,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符合医疗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诊疗规范、常规是判定其是否具有主观过失的依据。
    本案中,虽然南京医学会和江苏省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但不构成医疗事故不等于医疗机构不存在医疗过错。江苏省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指出被告在医疗过程中存在以下不足之处:1、第一次出院时对心功能评估不全面;2、二次入院急性左心衰表现,未能全面深入分析其原因并行相关检查。住院期间医方对病情严重性与患方沟通不够。3、病历记录格式不完善。
    同时,江苏省医学会答复函中指出,二甲双胍对心肌梗死急性期属于禁忌,患者出院时病情相对平稳可以出院,但给予二甲双胍仍不是首选。虽然患者第一次出院时病情相对平稳可以出院,但针对患者的病情,被告应对患者的心功能做全面地评估,针对性用药。患者第二次入院时为急性左心衰的表现,针对患者病情的危重性,被告应尽更高的谨慎注意义务,不仅应将患者疾病的风险性向患者家属充分告知,还应仔细观察患者病情,及时针对性地进行治疗。故虽然鉴定书中明确患者死亡考虑为冠心病、大面积心肌梗死、心功能不全,是其自身疾病发展演变的结果,但被告存在的不足对患者病情的发展有一定影响,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关于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问题,医疗过错、原发疾病等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是确定赔偿责任比例的因素,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135758元。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考虑医疗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该项费用为5000元。
    依据上述认定,玄武区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13575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1407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