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赔偿14万余元:心肌梗死救治不当患者死亡
发布时间:2012-07-23 14:16:00
【鉴定结论】
一、市医学会鉴定结论
患者死亡后,家属对被告医疗行为提出了异议,遂自行向南京军区联勤部卫生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2011年1月19日,南京医学会出具了医鉴[2010]172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二、省医学会鉴定结论
对于市医学会鉴定结论,患方不服,仍自行申请省医学会再次鉴定。
2011年6月21日,江苏省医学会出具了江苏医鉴[2011]045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分析意见认为:
1、患者因胸部剧痛急诊入院,经心电图及心肌血清标志物检查诊断:急性下壁,右室,广泛性前壁心肌梗死明确。经药物治疗病情相对稳定后,行冠状动脉介入治疗。术后临床评估可以出院。
2、2010年8月30日患者因急性左心功能不全急诊入院,病情危重、病人意识丧失、反复出现心室颤动在急诊室就地抢救,经过抗心衰、抗休克、心肺复苏等措施,病情持续恶化,抢救无效于8月31日死亡。
3、因未行尸检,临床分析死亡原因考虑为冠心病、大面积心肌梗死、心功能不全。是其自身疾病发展演变的结果。
4、医疗过程存在以下不足之处:
(1)第一次出院时对心功能评估不全面;
(2)二次入院急性左心衰表现,未能全面深入分析其原因并行相关检查。住院期间医方对病情严重性与患方沟通不够;
(3)病历记录格式不完善。
三、江苏省医学会苏医鉴案[2012]037号答复函
尽管在法院审理期间,本所两位代理人代表原告多次申请司法鉴定,并提供了充足的依据和理由,但始终未获得法院的准许。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完全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关于重新鉴定的规定。
就原告对江苏省医学会鉴定意见提出的异议,玄武区法院于2012年3月16日向江苏省医学会发函,要求其予以明确。江苏省医学会于5月24日回函称:1、患者在第一次住院期间,医方的CAG(冠脉造影)和PCI(冠脉介入)术前指征及操作时机把握符合当前冠心病诊疗规范。2、二甲双胍对于心肌梗死急性期属于禁忌,患者出院时病情相对平稳可以出院,但给予二甲双胍仍不是首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