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赔偿14万余元:心肌梗死救治不当患者死亡
发布时间:2012-07-23 14:16:00
【医事法学评析】
王金宝律师认为,这是一起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以及法院审判均明显偏袒医院的典型案件。造成这一局面的因素有三:
一是患方在明显缺乏医学及法律知识的前提下,整个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未聘请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参与,而是轻信专家鉴定组能够公平公正地进行鉴定,“还其一个公道”。
二是医学会专家鉴定组在患方无力指明医方存在的各医疗过错行为,尤其是与损害后果直接有关的重大医疗过错的情况下,虽然“心知肚明”,但仍然“恪守民事案件不告不理的原则”,置确定的案件事实于不顾,极其“理性”地避重就轻,偏袒医方(笔者认为,这才是医疗过错纠纷居高不下的最主要原因)。而一旦鉴定结论作出,鉴定书中已有明确的认定,除非有上一级的不同结论予以推翻,对于一方指出的鉴定认定中的错误,无论你依据如何充分,证据如何确凿,医学会是“死也不认帐的”(省医学会的答复函即为一典型)。
三是法院对于重新鉴定条件的掌握过于“灵活”,以及对于医学会鉴定结论的过分依赖。尤其是对于已经进行过两次鉴定的案件而言,法律规定的重新鉴定的明确条件远不如法官的一句自由裁量语“本院认为,原告申请重新鉴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不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