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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人民医院赔偿50余万元:延误脊髓出血病因治疗最佳时机

发布时间:2014-01-22 00:58:00

  (二)原审委托法医学司法鉴定有法律依据,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所有的鉴定意见均是合法证据,均应作为定案根据

  前述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在《就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答记者问》中同时明确指出:
  为了贯彻执行《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已就上述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与《通知》的精神是一致的。鉴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赔偿的标准作了一些调整,赔偿的数额比《条例》规定的赔偿数额高,所以因医疗事故受到损害的患者,可能会以一般的医疗纠纷向法院起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医疗机构提出不构成一般医疗纠纷的抗辩,并且经鉴定能够证明受害人的损害确实是医疗事故造成的,那么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确定赔偿的数额,而不能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本案一审中,原告并未主张医疗事故赔偿,而是以一般的医疗纠纷向法院起诉,主张医疗过错赔偿,并且向法院申请委托法医学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反之,人民医院在一审中,一方面并未提出书面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另一方面,对于原告司法鉴定申请予以认可,仅不同意通过随机抽签确定鉴定机构,而由法院决定。同时,在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召开听证会等整个鉴定程序中,人民医院并未对该机构及鉴定人资质提出质疑,而是积极配合,积极答辩,努力减轻自己的责任。因此,没有人民医院的配合,就不会有司法鉴定结论的得出。总之,人民医院并无本案“不构成一般医疗纠纷”的抗辩证据和理由,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所有的鉴定意见均具有法律效力。

  (三)双方签署的协议书因存在重大误解而导致结果显失公平,应予以撤销。原审依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作为根据,确定人民医院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并将已支付的补偿款从赔偿总额中予以扣除,并无不当
  虽然一审法院在判决时,并未明确撤销双方签署的协议书。但由协议书内容可以明确看出,患者首先是对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提出异议,而后医院方对其作出了相应的解释。由协议书第1条“患者在江阴市人民医院诊疗期间,医院按正常诊疗操作常规进行,患者目前的身体状况与院方的常规诊疗无因果关系”的约定可清楚得知,如果不存在胁迫,人民医院一定是解释并告知患者家属医疗行为没有任何过错,不应该承担法律上的赔偿责任,可予以适当人道主义关怀。而患者由于缺乏医学专业知识,难以辨明是非,因此接受其解释并签署该协议书是必然的。
  但根据司法鉴定结论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人民医院确实存在明显过错,而且与患者的人身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承担次要责任,至少如一审所判应赔偿48万余元。因此,协议书签订时,患者至少存在重大误解,所导致的结果必然是人民医院并未依法予以赔偿,显失公平。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该协议应予以撤销。而且,无论当初的协议书是以“补偿”还是“赔偿”的方式,都是基于同一侵权纠纷法律关系,法院都应在同一案件中依据本次庭审查明的事实和相应的法律规定确定赔偿数额,并应当将人民医院已经支付的补偿款予以扣除。人民医院以协议书有效力,补偿协议和医疗赔偿是两个独立案件的上诉理由同样不能成立。
  上诉人认为,原审不存在程序严重违法,二审法院完全可以在查明事实后,直接对协议书予以撤销,无需发回重审。
  (四)原告的起诉未过诉讼时效
  如上所述,双方签署的协议书依法应予以撤销,因此依照人民医院《补充上诉意见》所述,“如协议被撤销,一并提起赔偿,则本案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
  此外,就原审确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而言,上诉人认为并无不当,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次、原告的上诉请求也难获支持。
  如果没有新的证据,尤其是新的鉴定结论推翻原有的鉴定意见,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被告承担次要责任的鉴定意见就应予以采信;关于最长护理依赖期限,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此有明确规定最长不超过20年,相关费用原告只有在最长期限后再另行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