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赔偿42万余元:粒细胞缺乏症诊治严重不当致患者死亡_中国医患纠纷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当前位置:首页 > 内科医患纠纷 > 正文

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赔偿42万余元:粒细胞缺乏症诊治严重不当致患者死亡

发布时间:2016-08-04 17:16:47

    患者死亡后,家属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导致患者死亡,即自行向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医疗赔偿诉讼。
    诉前经法院委托,2015年7月16日常州市医学会出具了[2015]046号医疗损害鉴定书,鉴定意见为“医方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过错行为与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因素”。

    家属对此鉴定意见不服,经有关人士推荐至本所咨询。本所主任、医学硕士王金宝律师经详阅病历后,明确表示常州市医学会的鉴定意见避重就轻,医院的责任应该更大,应当申请重新鉴定,并和本所曹广科律师一起,作为患方的委托代理人(王金宝律师参加省医学会鉴定;曹广科律师作为法院诉讼代理人),维护其合法权益 

[诉辩意见]

    患方认为:医方存在门诊未行血常规检查,且抗菌素使用存在盲目性;对于入院时患者明确存在的粒细胞逐渐减少的病情没有引起任何重视;严重疏于对患者病情的观察,入院胸片检查医嘱未执行;针对急性会厌炎引起的呼吸困难及明显吼阻塞,没有及时行气管切开或气管插管术,进一步加重病情等等过错,且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医方认为:根据患者病史、症状、体征以及辅助检查,医方诊断“急性会厌炎、化脓性扁桃体炎”成立,予雾化吸入、青霉素钠等治疗符合诊疗常规;患者死亡系自身疾病所致,与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 

[鉴定意见]

    2015年7月16日,受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委托,常州市医学会做出常州医损鉴[2015]046号医疗损害责任鉴定书,鉴定意见为:医方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过错行为与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因素。
    鉴定书分析认为医院存在下列过错:
    1、根据患者的病史、症状体征及辅助检查,医方对其“1、急性会厌炎;2、急性化脓性扁桃体炎”入院诊断成立,予雾化吸入、青霉素钠、炎琥宁、利巴韦林、甲泼尼龙等治疗符合诊疗常规,但患者入院后未行全胸片、心电图等检查,对于患者病情评估不够;患者存在粒细胞缺乏,免疫力水平低下,导致严重感染危及生命,医方对患者病情的危重程度认识不够,对其危险性向患方告知不够,亦未及时行针对性检查且处理不到位。
    2、4月6日下午患者出现高热、心慌,胸闷气喘,呼吸窘迫,医方虽予心电监测、吸氧、物理降温及药物等治疗,但随后患者心率快、血氧饱和度低,医方未记录出入量,未及时行全胸片、血气分析及肝肾功能等相应检查及相应处理。
    3、医方未按三级查房制度进行查房。
    市级鉴定意见作出后,原告不服,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