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赔偿42万余元:粒细胞缺乏症诊治严重不当致患者死亡_中国医患纠纷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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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赔偿42万余元:粒细胞缺乏症诊治严重不当致患者死亡

发布时间:2016-08-04 17:16:47

    2016年5月26日,受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委托,江苏省医学会做出江苏医损鉴[2015]343号医疗损害责任鉴定书,鉴定意见为:医方诊疗行为中存在的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其原因力为同等因素。
    鉴定书分析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下列过错:
    1、医方对患者病情的严重性认识不够:患者自2015年3月22日因“咽痛、右颈部疼痛2天”在当地医院反复就诊,并到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2次就诊(2015年3月26日、3月29日),经抗感染等治疗,病情未能控制好转,反而有加重发展趋势:高热(4月4日T39.9℃)、白细胞和中性粒细胞急速下降(4月2日白细胞3.25*109/L、中性粒细胞0.8*109/L、4月月4日白细胞1.74*109/L,中性粒细胞0.66*109/L)。4月4日收入院后,医方未能针对患者病情反复迁延不愈,且出现严重的粒细胞下降的病程,充分认识病情的严重性和复杂性。
    2、医方对患者病情重视不够:患者4月4日入院后,诊断“急性会厌炎;急性化脓性扁桃体炎”予以雾化吸入、青霉素钠等常规抗感染治疗,未能针对患者在粒细胞缺乏、免疫力功能低下,易导致感染加重危及生命的病情特点,加大抗感染力度,并积极实施相关检查(如胸片、心电图等),加大支持治疗等措施。
    3、2015年4月6日下午患者出现高热、心慌,胸闷气喘,呼吸窘迫,医方虽予以心电监测、吸氧、物理降温及治疗,但随后患者心率快、血氧饱和度低,医方未记录出入量,未及时行全胸片、血气分析及肝肾功能等相应检查及相应处理。
    4、未落实三级查房制度。

    5、对病情的发生发展观察不细致,对病情风险交待告知不充分。 

[审理结果]

    2016年7月28日,在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如下一次性赔偿协议:被告于2016年8月28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421511.14元[(2015)天民初字第2178号民事调解书]。 

[医事法学评析]

    在江苏省医学会进行重新鉴定时,本所两位代理人认为:医方整个医疗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且与患者病情加重直至死亡的一系列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责任;患者的自身疾病是诱发因素。
    一、门诊未行血常规检查,且抗菌素使用存在盲目性
    3月26日及29日两次门诊就诊,在诊断有炎症的情况下,未测体温、脉搏等基本生命体征,均未行血常规等常规检查。而社区医院却每次均进行血常规检查,且检查结果对于判断患者病情具有重要意义。

    使用抗菌素之前,未依照规范进行如咽拭子采样等基本病原学检查,判断是否存在细菌感染以及具体的致病菌。舒萨林(注射用阿莫西林钠舒巴坦钠)因含β-内酰胺酶抑制剂-舒巴坦,适用于产酶耐药菌引起的感染性疾病;硫酸依替米星注射液也只用于敏感细菌所致的感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