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赔偿42万余元:粒细胞缺乏症诊治严重不当致患者死亡_中国医患纠纷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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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赔偿42万余元:粒细胞缺乏症诊治严重不当致患者死亡

发布时间:2016-08-04 17:16:47

    2、由于没有诊断,当然也就没有采取规范所要求的针对性治疗措施。
    (1)关于“去除病因或诱因”:不当使用了能引起粒细胞减少的药物。
    病毒感染及青霉素类药物的使用,应当考虑为引起粒细胞缺乏的重要因素。
    医方虽然采取了注射利巴韦林等抗病毒治疗措施,但同时连续两日使用了能引起粒细胞减少的青霉素,连续三日使用了能引起粒细胞减少的吲哚美辛,与粒细胞的进行性下降应当具有因果关系。
    (2)关于“采取严密消毒隔离措施”:始终未采取无菌隔离措施。
    医方对此没有任何医嘱,病程记录及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没有任何要求,仅在4月4日 15:45护理记录记载:患者白细胞1.74×109/L,汇报医生,予保护性隔离。但如何具体实施,是否符合要求,无法判断。尤其在当日18:36复查血常规,显示中性粒细胞已降至0.49×109/L,达到了完全性缺乏时,也没有任何具体应对。而根据上述规范,此时对患者应当采取无菌隔离措施。事实是,患者转入ICU前,一直住在普通病房的九病区18床。
    (3)关于“全身支持疗法”:入院两日内未行全身支持治疗。
    入院后针对其诊断的“急性会厌炎、急性化脓性扁桃体炎”,没有提出任何与“全身支持疗法”有关的方案,首次病程记录记载的诊疗计划为“完善血常规、肝肾功能、凝血常规、胸片、心电图等检查;积极予抗感染治疗;向上级医师汇报病史”。只是在4月5日开始甲泼尼龙冲击治疗后,4月6日起加强了补液措施,并输注复方氨基酸。
    (4)关于“控制感染 及早、联合应用有效广谱抗生素”:抗生素应用存在明显不当。
    入院后,医方使用的青霉素、头孢替安、依替米星等抗生素,均是针对“急性会厌炎、急性化脓性扁桃体炎”,除头孢替安系二代头孢外,其余均为各型非限制使用的第一代药物。由于在门诊已经使用过“舒萨林(注射用阿莫西林钠舒巴坦钠)”、“创成(硫酸依替米星注射液)”,以及同样是第二代头孢的“头孢克肟”,且对于感染控制没有效果,因此即便是针对所诊断的“急性会厌炎、急性化脓性扁桃体炎”,抗生素的使用显然是不力的,更不用提用于粒细胞缺乏。奥硝唑则是用于厌氧菌感染。
    更为重要的是:医方违反了2006年《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的明确规定。该规定要求: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住院病人必须在开始抗菌治疗前,先留取相应标本,立即送细菌培养,以尽早明确病原菌和药敏结果。但医方直至4月6日下午才医嘱行血培养,次日上午执行,4月10日结果示检出“铜绿假单胞菌”。
    二重真菌感染不仅与上述盲目应用抗生素及抗生素使用明显不力有关(也包括之后的不当激素冲击治疗),更是之后重症肺炎的直接病因。而入院时,患者无呼吸不畅,无心悸胸闷,双肺未闻及明显干、湿性罗音,但至4月7日 08:50床边胸片检查时,结果已为“双下肺弥漫性炎症,肋膈角变钝”,转入ICU后下午进行的胸片检查显示感染更为严重。
    (5)关于“rhG-CSF或rhGM-CSF”的应用:始终未予使用。
    重组人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rhG-CSF或rhGM-CSF2µg/(kg·d)皮下注射,已被证明对于粒细胞缺乏疗效明确,但医方因未明确诊断而未予以使用,放任了病情的进一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