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医院赔偿58万余元:胃癌术后处置不当致小肠大部坏死短肠综合征_中国医患纠纷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当前位置:首页 > 外科医患纠纷 > 正文

江苏省人民医院赔偿58万余元:胃癌术后处置不当致小肠大部坏死短肠综合征

发布时间:2016-09-16 11:04:44

    再次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江苏省人民医院不服,再次提出上诉。主要上诉理由为:1、南京医学会鉴定意见不应作为定案根据,本案应当重新鉴定;2、残疾赔偿金本质上是侵权人赔偿受害人未来一定期间的预期收入损失,患者在诉讼期间已经死亡,未来预期收入损失并未实际发生,原审法院在对患者死亡原因、原因力大小尚未查清的情况下,径直判决赔偿残疾赔偿金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南京中院经开庭审理后认定:原审法院采信南京医学会鉴定意见而不予重新鉴定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患者存在残疾赔偿金的事实是明确的。患者虽在诉讼过程中死亡,但其直至死亡前一直在治疗与本案所涉医疗损害相关疾病,原审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认定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
    2015年7月2日,南京中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本所王金宝及陈鹏律师继续担任两次二审患方的委托代理人。
[申诉裁定]
    上述二审判决作出后,江苏省人民医院依然不服,而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为江苏高院)申请再审,理由是:一、南京医学会鉴定意见无事实依据,本案应当进行重新鉴定,原审不予准许,侵犯其诉讼权利;二、残疾赔偿金本质上是侵权人赔偿受害人未来一定期间的预期收入损失,患者在诉讼期间已经死亡,未来预期收入损失并未实际发生,原审法院在对患者死亡原因、原因力大小尚未查清的情况下,径直判决赔偿残疾赔偿金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江苏高院经审查认为:残疾赔偿金采用的是“定型化”的计算方式,即采用“劳动能力丧失说”的定型化赔偿模式,而非“收入丧失说”的实际差额化赔偿模式。因此,作为受害人,当其受到损害后残疾等级一旦确定,其相对应的残疾赔偿金的财产权利也相应产生,不因权利主体的死亡而灭失。且本案中,患者虽在诉讼过程中死亡,但其直至死亡前一直在治疗与本案所涉医疗损害相关疾病,其死亡前已经双方协商一致确认残疾等级为三级,一审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认定残疾赔偿金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本案虽然未经鉴定确认患者的死亡原因,但本案系因患者遭受医疗损害导致残疾主张江苏省人民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并非以患者的死亡作为侵权损害的后果,故江苏省人民医院关于一、二审未查清患者的死因判赔残疾赔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主张,二审法院未予支持,亦无不当。
    2016年7月20日,江苏高院作出了“驳回江苏省人民医院的再审申请”的申诉裁定。
    本所王金宝及陈鹏律师继续担任江苏高院申诉复查阶段患方的委托代理人。
[医事法学评析]
    本所代理人认为: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违反医疗规范、诊疗常规的过错,术后病情观察不仔细,未及时发现肠管坏死征兆,剖腹探查术延迟,导致患者大部分小肠坏死切除,造成短肠综合征,医方依法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具体详述如下:
    一、术后护理中病情观察存在不足,导致未及时发现肠管坏死征象
    胃癌根治术手术创伤较大加之患者年龄较大,医方在术后应当密切观察病情以便及时处理可能发生的并发症。胃癌手术病人的术后护理要求“定时监测血压、心率、脉搏、呼吸的变化;禁食期间持续胃肠减压,定时冲洗胃管,观察胃液的颜色、性质及量;若病人出现腹胀、恶心、呕吐等梗阻症状,立即通知医生并做好紧急手术治疗的准备;保持引流管通畅,妥善固定,观察并记录引流液量、颜色及性状,发现异常及时通知医生。”(《临床诊疗指南·护理学分册》,人民卫生出版社,2008年版,第126、154、15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