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医院赔偿58万余元:胃癌术后处置不当致小肠大部坏死短肠综合征
发布时间:2016-09-16 11:04:44
胃癌术后处置不当致小肠大部坏死短肠综合征,
江苏省人民医院赔偿58万余元
来源:中国医患纠纷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简要案情]
患者邱大生(化名),男,生于1942年6月,江苏宝应县人,2013年1月18日门诊拟诊胃癌收入江苏省人民医院(以下称医方)肝脏外科Ⅱ病区。1月29日医方予行胃癌根治术(毕2式),术后病理示腺癌。2月1日患者肛门恢复排气,医方予能全力500ml鼻饲,2月5日起医嘱每日予流质低脂饮食。2月5日护理记录示患者术后连续7日未排便。2月6日晚间患者出现腹痛腹胀,排尿困难,护士汇报医生后予导尿。2月7日凌晨,患者持续诉腹胀。2月7日9点,腹腔引流1700ml淡血性液体。2月7日10:00、12:00、13:00患者血压明显下降。2月7日18:00医方会诊考虑炎症性肠梗阻。2月8日4:30至16:30期间血压持续下降,医方予输血、多巴胺升压,无明显好转。2月8日17:30分,医方行剖腹探查术,术中发现胃肠吻合口输出袢20cm以下至距回盲部5cm处小肠肠管发黑坏死,予坏死小肠切除,见明显肠系膜静脉血栓。术后患者转至ICU继续治疗。2013年2月28日患者出院,出院诊断:胃恶性肿瘤、肠坏死。出院医嘱:1、转入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继续治疗;2、全胃肠外营养。
2013年2月28日患者入住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普通外科37区,入院诊断:短肠综合征、胃癌术后。3月19日患者出院,出院医嘱:转汤山分院行肠康复治疗。患者每日需行全胃肠外营养治疗。2013年12月后,患者入住宝应县人民医院继续行肠内外营养等对症治疗,直至2014年8月14日死亡(一审诉讼期间)。
2013年5月,因对医方医疗行为持有异议,患者家属来至本所咨询。本所主任、医学硕士王金宝律师在详阅材料后明确告知,医方术后的诊疗行为存在原则性错误,且与患者目前的损害短肠综合征有直接关系。邱大生遂委托王金宝主任及本所陈鹏律师于2013年6月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下称为鼓楼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
[诉辩意见]
患方认为:医方术后未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肠系膜静脉血栓形成;观察病情不仔细,未及时发现肠管坏死征兆;剖腹探查术延迟,导致患者大部分小肠坏死而切除,造成短肠综合征。医方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发生短肠综合征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责任。
医方认为:我院医疗行为符合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护理规范常规,不存在过错。
[鉴定意见]
经原告申请,受鼓楼法院委托,南京医学会于2014年1月8日出具了医疗损害鉴定书。鉴定书分析说明如下:
患者胃癌诊断明确,有手术指证,无禁忌症,医方术式选择符合常规,手术操作未见违规之处,术后予引流、抗炎、补液、抑酸等治疗,处理符合医疗常规。无规范要求进行预防性抗凝治疗。
患者术后腹腔引流量逐渐减少,但2月5日起腹腔引流量增多,医方2月1日以后仅2月4日、2月7日有病程记录,说明其对患者术后病情重视程度不够;在患者2月6日晚出现腹痛腹胀、2月7日8时发现腹腔引流出1000ml暗红色液体的情况下,对病情异常认识不足;在患者2月7日10时出现血压下降等生命体征不稳的情况下,未及时把握剖腹探查手术时机。医方术后对患者病情疏于观察,延误手术时机,存在医疗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