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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医院赔偿58万余元:胃癌术后处置不当致小肠大部坏死短肠综合征

发布时间:2016-09-16 11:04:44

    (三)肠梗阻保守治疗存在过错
    “肠梗阻的一般治疗包括禁食水,持续胃肠减压,纠正水、电解质紊乱及酸碱失衡,应用抗生素防治感染与毒血症,低压灌肠等。”(《临床诊疗指南·外科学分册》,人民卫生出版社,2006年版,第202页。)医方2月5日长期医嘱每日低脂流质饮食一次,该长期医嘱直至2月8日剖腹探查术后才予停止;且2月7日8:21医方临时医嘱能全力500ml鼻饲;医方未予禁食违反诊疗规范。
    四、剖腹探查术明显延迟,导致患者大部小肠坏死切除
    如前文所述,患者2月7日下午即出现了明显的肠管坏死的征兆,医方未予及时手术治疗,存在过错。2月8日8:00病程记录示:医方会诊后准备剖腹探查。医方在2月8日早间即考虑剖腹探查,事实上却延误至16:00才决定行急诊剖腹探查,明显延误。术中发现肠系膜静脉血栓形成,大部小肠坏死,不得不手术切除。
    五、医方未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肠系膜静脉血栓形成
    “肠系膜上静脉血栓形成,可继发于腹腔感染、肝硬化门静脉高压致血流瘀滞、真性红细胞增多症、高凝状态和外伤或手术造成血管损伤等。”(《外科学》人民卫生出版社,第7版,第460页。)
    《手术同意书》中明确记载了手术风险包括术后深静脉血栓形成,医方在意识到有深静脉血栓形成的可能情形下,却未采取任何有效的预防措施,其诊疗行为存在明显过错。
    深静脉血栓形成“手术、制动、血液高凝状态是发病的高危因素,给予抗凝、祛聚药物,鼓励病人做四肢的主动运动和早期离床活动,是主要的预防措施。”(《外科学》人民卫生出版社,第7版,第619页。)根据诊疗规范,深静脉血栓形成是已明确被充分认识的术后并发症,该病的治疗原则首在预防,且有一整套的预防处置措施。如果医方按照规范要求尽到高度注意义务,术前、术后采取积极措施对其进行预防,该并发症就完全可以避免。
    患者入院时凝血功能正常,1月19日凝血四项及1月26日D-二聚体检查正常,1月29日胃癌根治术后未进行凝血功能检查,2月7日D-二聚体升高达2.71mg/L,2月8日10:58临时医嘱予使用肝素钠。可见医方在术后并未采取有效诊疗措施,以预防深静脉血栓形成。
    “肠系膜上静脉血栓形成的症状发展较慢,多有腹部不适、便秘或腹泻等前驱症状……本病的诊断主要依靠病史和临床表现,应及早诊断,及早治疗。”(《外科学》人民卫生出版社,第7版,第460页。)若医方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变化,注意患者的异常体征,则完全有可能早期发现血栓形成,及早手术治疗以避免大部份小肠坏死切除结果的发生。
    六、医方的诊疗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患者在医方处行胃癌根治术,术前检查除心动过速外无其他明显异常。术后医方未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深静脉血栓形成;医方病情观察不仔细,未及时发现肠梗阻症状;2月7日相关指标提示存在肠管坏死可能时,医方未予剖腹探查;特别是医方2月8日考虑行剖腹探查术后仍然无故延迟至当日晚间才予手术。由于医方的手术延误,患者绝大部分小肠已坏死,不得不手术切除,造成短肠综合征的后果。

    综上所述,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患者短肠综合征的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医方依法应当承担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