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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容市人民医院赔偿近20万元:肺结核大咯血诊治不当致人死亡

发布时间:2012-07-12 20:29:00

肺结核大咯血诊治不当致人死亡,
句容市人民医院赔偿近20万元

来源:中国医患纠纷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简要案情】
    患者柳英(化名),女,52岁,句容市人,因“反复咳嗽、咳痰、气喘六年,加剧一周”于2010年6月28日上午入住句容市人民医院传染科病房。入院后,医方依据入院前门诊肺部CT检查结果诊断为“肺结核III上°中°下°/(—)进展期伴感染,左侧毁损肺,2型糖尿病”,在排除肺脓肿及肺癌的情况下,予以普食、10%葡萄糖(7月1日起100毫升一日两次)、吸氧、抗感染、补液支持等相关治疗。住院期间,经治医生分别于入院当日及次日告知患者本人及家属,患者有治疗后症状缓解不明显或病情进一步加重,有并发脑炎、心肌炎、呼吸衰竭、感染性休克,甚至危及生命等可能。
    2010年7月2日上午约8:15,患者在进食时突然数次吐出大量鲜红色血液,并进而出现了大咯血窒息的表现。医方予以简易气囊辅助呼吸、胸外心脏按压及有关药物治疗等抢救措施。上午9:00,医方宣布患者临床死亡。
    为明确患者的死因,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对患者进行了尸体解剖并出具了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的鉴定意见是:“被鉴定人刘银花符合在患有慢性纤维空洞型肺结核的基础上,因空洞内出血导致大咯血,加之右主支气管血凝块阻塞,终因循环、呼吸功能衰竭而死亡。”
    患者死亡后,家属认为是被告医院的过错导致了患者的死亡,遂委托本所主任、医学硕士王金宝律师向句容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诉辩意见】
    原告认为,被告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应依照《侵权责任法》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认为,医疗行为无过错,患者死亡系自身肺结核病情严重所致,是难以避免的并发症,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