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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人民医院赔偿50余万元:延误脊髓出血病因治疗最佳时机

发布时间:2014-01-22 00:58:00

延误脊髓出血病因治疗最佳时机,
江阴市人民医院赔偿50余万元

来源:中国医患纠纷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简要案情】
  郭援朝(化名),男,江苏江阴人,2004年12月20日(时年15岁)因“双下肢活动障碍一天”入住医方江阴市人民医院神经内科病房,入院记录记载“三天前患者出现腰部疼痛不适,在当地医院治疗无好转”,并记载“小便潴留”。入院查体:神清,颅神经未见异常,双上肢肌力及肌张力正常,双下肢肌力0级(当日门诊病历记载双下肢肌力2级),肌张力低下,深浅感觉消失→减退,双侧病理征阴性,入院诊断为“脊髓病变:1、急性脊髓炎?2、脊髓出血待排”(见入院记录及出院记录)。
  入院后,医方首次病程记录记载的处理措施为:1、脊髓MRI检查,腰穿CSF(脑脊液)检查以明确诊断;2、神经营养、活血化瘀、激素等治疗;3、进一步完善检查。医方根据病史、体征及相关检查,考虑脊髓炎可能性大,但认为尚需脊髓MRI、腰穿CSF检查以明确诊断(见入院当日第二次病程记录)。当然,患者入院后,医方也有本院医生“脊髓血管畸形?”及外院会诊医生“病人颈项强直,伴根痛等症状不符合诊断”之考虑(见入院次日两次病程记录)。
  入院后,医方当日即予以MRI检查,影像诊断为“胸8-11脊髓信号异常,考虑为炎性病变可能,局部脊髓出血,请结合临床,建议定期复查”。MRI结果作出后,内科即请脑外科及骨科会诊。脑外科会诊意见未予记载,骨科会诊意见记载“磁共振示T8-T11脊髓炎性病变可能,同意贵科诊断治疗”。入院当日,医方予以腰穿检查,次日报告示脑脊液见红细胞、白细胞, “潘氏试验”及“墨汁染色试验”均为阴性。2005年1月5日复查胸髓MRI,诊断为“脊髓炎症反应、脊髓内有出血灶”。医方除了常规的化验检查外,未再行其余的特殊检查。
  入院后,医方按照“急性脊髓炎”予以激素、丙种球蛋白、保护外周神经以及抗感染治疗,但无效。至2005年1月6日出院时,患者双下肢肌力仍为0级,肌张力仍低下,整个病情没有任何好转,相反是在不断加重。整个住院期间,患者未自解大便,且多日未解大便,12月24日起使用果导,后期依靠开塞露。
  出院后次日即2005年1月7日,患者入住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征医院神经内科病房,行胸髓MRI检查示“脊髓下段病灶,考虑脊髓炎伴出血可能性大”,该院给予脱水,止血以及营养神经等治疗。1月14日,患者出院,出院诊断为“脊髓出血,炎症?”。
  同日,患者因“双下肢瘫痪近一月”而转入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神经外科病房,入院诊断为“胸10-腰1椎管内占位”,考虑为“髓内肿瘤”。1月18日,该院在全麻下行椎管探查术,“术中发现T10-T11交界处有病灶,考虑为海绵状血管瘤”,并予以切除,术后病理证实为“(T10-11椎管内)海绵状血管瘤”。1月28日,患者出院,出院时仍然“双下肢肌力0级,腹股沟平面以下感觉消失”。至今,患者双下肢感觉及运动功能仍无任何恢复。
  2006年8月30日,医患双方签署《协议书》,医方一次性补偿12.8万元,无任何其他纠葛。
  2011年11月18日,原告诉至江阴市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原协议书,并要求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