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鼓楼医院承担医疗事故主要责任:漏诊漏治食管癌一年余致患者死亡_中国医患纠纷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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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鼓楼医院承担医疗事故主要责任:漏诊漏治食管癌一年余致患者死亡

发布时间:2013-09-26 00:05:00

【鉴定结论】
    一、南京医学会鉴定结论
  受南京市卫生局委托,南京医学会于2012年8月30日出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鉴定书分析意见为:
根据临床资料及现场调查分析,医方胃镜诊疗报告单已提示患方“于四个工作日后在胃镜预约处取病理报告”,本例患方未能取到病理报告的原因无法确定。
    医方在胃镜检查后多次消化内科门诊过程中,病历记录简单,亦未追问胃镜病理诊断结果,长期予“波利特”治疗,存在医疗过失。
    本例胃镜病理诊断结果未能反馈到临床,以致患者“食管癌”未能及时得到临床诊断、治疗,与患者病情进展并最终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患者高龄,患恶性肿瘤,且对未能取到病理报告有一定责任,其自身因素是最终死亡的主要因素。
  医方的医疗过失与延误诊治有因果关系,是患者最终死亡的次要因素。
    对于市级鉴定结论,患方不服,申请省医学会再次鉴定。

    二、江苏省医学会鉴定结论
  受南京市卫生局委托,2013年7月17日江苏省医学会出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鉴定书分析意见为:
1、患者于2010年3月25日在南京市鼓楼医院(下称医方)行胃镜检查并取活检,胃镜诊断:返流性食管炎、食管裂孔疝?、浅表性胃炎、十二指肠炎症。患者多次至门诊就诊,长期给予波利特治疗。在此期间胃镜病理检查:(1)、中分化腺癌伴坏死、炎性渗出;(2)、增生的鳞状上皮组织。
    2、2011年7月1日患者复查胃镜病理诊断:(食道-贲门)鳞形细胞癌,中-低分化。7月6日、12日患者分别入住胸心外科及肿瘤科,入院诊断:食管癌侵及贲门、食管下段中低分化鳞癌IV期。后经治疗无效,患者于8月19日4时34分死亡。
    3、医方在诊疗行为中存在的过错:
    (1)患者于2010年3月25日-2011年7月1日期间一直在医方消化内科门诊处就诊,医方接诊医师在未追问胃镜病理诊断结果的情况下,长期给予“波利特”治疗,存在过错行为。
    (2)由于临床医师未能得到病理诊断结果的反馈,以至于患者“食管癌”未能及时得到诊断、治疗,与患者病情进展并最终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3)医方门诊病历记录过于简单。
    4、根据提供的鉴定资料:医方胃镜诊疗报告单已提示患方“于四个工作日后在胃镜预约处取病理报告”。专家鉴定组根据对医患双方的现场调查认为,医患双方均表示知晓告知的内容。鉴于这点,医患双方都应在规定时间追查报告的下落及结论,以便患者维护自身的知情权及指导临床医师下一步的诊疗行为,但本例患方未能取到病理报告的原因无法确定,故双方均应负有一定的责任。
  5、由于患者一直在医方门诊就诊拿药,接诊医师在此诊疗过程中占有主导地位(体现在根据客观检查结果决定实施何种诊疗行为),故医方在诊疗行为中存在的上述过错与患者病情未及时诊断、治疗,导致病程进展迅速最终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