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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鼓楼医院承担医疗事故主要责任:漏诊漏治食管癌一年余致患者死亡

发布时间:2013-09-26 00:05:00

【医事法律评析】

  一、病理学诊断报告书的医学及法律意义
  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编著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病理学分册》(人民军医出版社2004年4月第一版第1页)“病理学诊断是病理医师应用病理学知识、有关技术和个人专业实践经验,对送检的标本进行病理学检查,结合有关临床资料,通过分析、综合后,做出的关于该标本病理变化性质的判断和具体疾病的诊断。病理学诊断为临床医师诊断疾病、制定治疗方案、评估疾病预后和总结诊治疾病经验等提供重要的(有时是决定性的)依据,并在疾病预防中发挥重要的作用。病理学诊断报告书(或称病理诊断报告)是关于疾病诊断的重要医学文书。发生医疗争议时,相关的病理学诊断报告书具有法律意义。”可见,病理诊断报告具有重要的医学和法律意义。
  二、病理学诊断报告书的发送规范
  《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病理学分册》第9页明确规定,“病理科应有专人发送病理学诊断报告书。病理科所在医院门诊患者和院外患者病理学诊断报告书的发送方法,由各医院病理科自行制定。病理学诊断报告书的经手人员(包括患方人员)必须履行签收手续”。
  因此,对于医方门诊病人而言,普通的视镜报告是在检查完毕即时发送;对于取了活检后的病理报告,应由门诊患者或其家属在指定时间去胃镜室取,并履行签收手续。同时,医方胃镜室门口用醒目大字提醒患者“内镜检查登记时,留下你的确切联系方式非常重要,如果报告有异常,我们能够及时通知你尽快就诊”。因此,对于有异常情况的病理报告,医方有及时主动通知患者尽快就诊的义务。

  三、医方医疗行为存在明显过错,直接导致患者的早期食管癌因长期漏诊漏治而死亡
  (一)医方胃镜室工作人员在病理报告发送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未将病理诊断报告依据规范发送给患方,且在病理活检有明显异常的情况下从未与患方联系告知检查结果,从而使患者丧失了第一次早期治疗食管癌的机会。南京医学会鉴定报告称“本例患者未能取到病理报告的原因无法确定”完全与事实不符,而其认定的患者“对未能取到病理报告有一定责任”,则更是于法于事实均无据,是故意袒护医方
  本案中,患者是门诊病人,于2010年3月25日在医方做了胃镜检查并取了活检,并按医院要求留下了家庭电话。患者按照指示在活检四个工作日后去胃镜预约处取病理报告,医方仅告知病理报告不见了,却并没有追查病理报告遗失的原因,并补发病理报告。尤其是该日的病理报告明确显示患者有明显异常(食管癌早期),但医方胃镜室没有按照其对外的承诺,尽到其应有的义务,主动电话通知患者家属来取报告并及时就诊。
  可见,医方在门诊病人病理报告发送工作中存在严重过失,患者未能取到病理报告的原因是确定的。正是这种低级失误,直接导致了医方门诊医生未能确定患者的病情为食管癌早期,并进行早期治疗。
  需要强调的是,虽然患者在胃镜检查后取过病理报告,由于医方告知病理报告不见了,患者并未坚持,但因患者并不知晓病理报告的意义,而且医方作为著名的三甲医院,深受患者信任,且有相应的病理报告发送规范,所以患者不应对当日未取得病理报告而承担任何责任。南京医学会认为“患者对未能取到病理报告有一定责任”完全没有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