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鼓楼医院承担医疗事故主要责任:漏诊漏治食管癌一年余致患者死亡
发布时间:2013-09-26 00:05:00
3、食管癌的预后与是否早诊早治有关,而与年龄无关
食管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五年生存率是很高的(见前述)。对于肿瘤,“影响转归和预后的主要因素是肿瘤的性质和治疗的彻底性。良性肿瘤和早期恶性肿瘤的转归一般是良好或较好的”(《外科学》教材第7版第213页,人民卫生出版社2008年1月)。针对食管癌,《临床诊疗指南·肿瘤分册》和《临床诊疗指南·胸外科分册》中食管癌部分都未提到食管癌预后与年龄的相关性问题。可见,食管癌的预后如何取决于发现的早晚、肿瘤类型及治疗措施的得当与否,但与患者年龄无关。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患者年龄刚过70岁,且既往体健,2011年7月12日的南京鼓楼医院《内科入院记录》明确记录“既往史:平素健康状况良好。既往无结核病历史。无肝炎病史……既往无糖尿病史。既往有20年高血压病史。血压最高170/100mmHg,目前血压控制尚可……无血吸虫免疫水接触式。无饮酒嗜好。无吸毒史”。 所以,患者没有与年龄相关的影响健康状况,尤其是导致其可能过早死亡的严重的基础性疾病。
南京医学会认为患者高龄与其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事实依据。
4、对于未能取到病理报告,患者没有任何责任,医方的种种过错才是导致患者早期食管癌过早死亡的直接因素
首先,如前(一)所述,对于未能取到病理报告,患者没有任何责任。
其次,患方认为,医方胃镜室工作人员遗失病理诊断报告后,没有追查原因,没有通知患者,也没有补发报告,这直接导致患者始终不了解自己的病情,也导致医方门诊医生漏诊漏治早期食管癌。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医方门诊医生在没有排除恶性肿瘤,没有对“反流性食管炎”进行鉴别诊断,没有在用药过程中进行任何监测的情况下,长期违规使用波利特,主观上具有重大过失,客观结果是掩盖了患者的食管癌病情。正是医方胃镜室工作人员和门诊医生的共同过失,导致了患者的早期食管癌病情在本可以取得良好预后的情况下,发生癌症扩散并在一年内死亡。医方的过失与患者的死亡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医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南京医学会认定“本病例由医方承担次要责任”,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患方认为,患者的死亡的损害后果完全是由医方种种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所以医方应对此承担完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