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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鼓楼医院承担医疗事故主要责任:漏诊漏治食管癌一年余致患者死亡

发布时间:2013-09-26 00:05:00

  (二)患者首次就诊时,医方门诊医生在未排除恶性肿瘤的情况下,即医嘱使用“波利特”,存在明显过错

  2010年3月25日患者首次就诊当天,医方门诊医生在仅看到视镜报告,而未获得病理检查结果(该视镜报告上明确标明“活检:[01]窦小1块;[02]食道37CM2块”,活检结果未出)的情况下,就匆忙作出了“反流性食管炎”的诊断。为治疗“反流性食管炎”,医方在当天就开医嘱要求服用波利特(即“雷贝拉唑钠肠溶片”)。
  依据国家药典委员会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化学药和生物制品卷)(2005年版)》(人民卫生出版社2005年12月第一版),雷贝拉唑钠治疗可能掩盖胃癌引起的症状,应在排除恶性肿瘤的前提下再行给药。
  依据2010年1月21日卫生部印发的《《中国国家处方集(化学药品与生物制品卷)(2010年版)》》(卫医政发〔2010〕10号),雷贝拉唑钠应在排除恶性肿瘤的前提下再行给药。
  雷贝拉唑钠肠溶片的使用说明书也明确显示“服用本品时有可能掩盖由胃癌引起的症状,故应在确诊为非恶性肿瘤的前提下开始服用本品。”
  本案中,当日门诊医生已经医嘱活检,未等到活检结果,未排除恶性肿瘤的情况下,就匆忙作出诊断,从而产生重大误诊,并为之后门诊的长期误诊误治埋下了祸根。
  (三)自2010年3月30日始的历次门诊就诊中,医方门诊经治医生从未追问病理报告结果;从未按照“波利特”说明书要求进行相关检查;从未按照病历书写规范书写病历,记录有关病史,而是病历记录极为简单;在所谓的“反流性食管炎”病情一直未得好转持续存在的情况下,从未怀疑到其他疾病,从未请上级医师诊治,而是在未排除恶性肿瘤的情况下,长期医嘱使用“波利特”,存在重大过错,一次又一次丧失了早期诊治食管癌的机会。本阶段医方的过错是导致患者食管癌病情彻底丧失早诊早治机会的根本原因

  1、从未追问病理报告结果
  在此后的一年多时间里,患者十余次持胃镜视镜报告到医方门诊处复诊。该视镜报告上明确标明患者做了活检,但医方的门诊医生显然不懂得病理诊断报告对于患者病情诊断的重要意义,从没有提醒患者出示活检的病理报告,也没有询问患者活检结果,更没有与胃镜室工作人员主动沟通询问此事,存在重大过错,是导致患者食管癌长期漏诊漏治的直接原因。
  2、使用“波利特”存在重大过错
  《处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1)医方未排除恶性肿瘤的情况下,使用波利特存在过错。波利特的使用要排除恶性肿瘤(见前论述)。在2010年3月30日以后的历次门诊中,患者持视镜报告去医方门诊,但门诊医生都没有要求患者做病理检查,也没有要求患者出示2010年3月25日的病理检查报告单。门诊医生习惯性的医嘱使用波利特,对波利特的注意事项缺乏基本的注意义务。
  (2)医方长期使用波利特,具有过错。《中国国家处方集》明确规定“雷贝拉挫钠用于胃食管反流病,一次20mg,一日1次,疗程4-8周。不宜用于维持治疗”。从门诊病历中可见,医方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反复多次医嘱使用波利特,可见门诊医生对波利特的疗程限制缺乏基本的注意义务。
  (3)医方使用波利特,未定期检测使用情况,具有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化学药和生物制品卷)(2005年版)》明确规定“用药前后及用药时应当检查或监测,用药期间应定期进行血液生化检查,如发现异常,应采取停药等适当措施。给药时应密切观察其临床动态,根据病情将用药量控制在治疗所需的最低限度内”。《中国国家处方集》明确规定“雷贝拉挫钠老年人慎用;定期进行血液生化,甲状腺功能检查;长期治疗患者应定期进行检查”。雷贝拉挫钠肠溶片说明书也明确规定“在维持治疗期间,建议进行密切监测(例如定期的内窥镜检查)”。从门诊病历中可见,医方从未要求患者做血生化或其他内镜检查,可见门诊医生对波利特的监测事项未尽到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