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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第一医院赔偿6.5万元:违规输血致患者感染梅毒死亡

发布时间:2011-09-26 14:53:00

文:王金宝律师 

来源:中国医患纠纷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简要案情】
    死者戴某,女,合肥市人,生于1933年1月10日,卒于2006年7月17日。
    2006年4月17日,患者因“右股骨颈骨折”住入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为医方/被告)骨科病房,此前患者有高血压、糖尿病病史10余年,正规服药,血压、血糖控制平稳,有多发性腔隙性脑梗塞病史数年,无肢体偏瘫,无输血史,无传染病史。
    入院后,骨科予皮牵引及控制血糖和血压,但血糖控制不理想,低血糖时有发生,一度发生低血糖昏迷。5月3日患者出现昏睡、黑便,查血常规示贫血,骨科未经患方签字同意,为患者输血浆200ml、RBC2u,输血前查TP-Ab阴性。    
    5月25日上午,患者因肺部感染并发呼衰,转入ICU,当晚输RBC2u,26日又输 2u(此后又陆续输血60余次),27日患者出现“肛周湿疹”,并逐渐蔓延和破溃,6月9日皮肤科会诊建议查RPR和TPPA,11日检查回报均阳性,12日皮肤科会诊为“梅毒二期”,予苄星青霉素240万u肌注(每周一次共三周),6月13日复查TPPA为弱阳性(弱为手写),三周后医方停止梅毒治疗。此后患者相继出现黑便、胃管引流咖啡色液体、鼻腔、口腔出血,26日患者出现便血并一直持续到死亡,7月6日开始出现全身皮肤广泛出血点、瘀斑、广泛水泡伴脱皮和破溃,17日患者因“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整个住院过程中,医方从未将患者患有梅毒的事实与家属进行告知,也未向有关部门报告,更未在患者死亡后按照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规定进行尸检。
    患者死亡后,亲属认为医方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有因果关系,属于医疗事故,因此委托笔者于2008年1月8日代为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方承担医疗事故赔偿责任。

【诉辩意见】
    患方认为:医方违反诊疗规范,擅自给患者输血致其感染梅毒,对梅毒治疗不及时,造成患者死亡,应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医方认为:依据患者会阴部病变及血清学检验报告作出“梅毒”初步诊断,本着慎重态度未写入最后诊断。患者患有多重疾病,病情严重,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医方医疗行为无过错,不属于医疗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