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赔偿14万余元:心肌梗死救治不当患者死亡
发布时间:2012-07-23 14:16:00
心肌梗死救治不当致患者死亡,
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赔偿14万余元
来源:中国医患纠纷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死者荣芳(化名),女,南京市人,生于1943年12月24日,卒于2010年8月31日。
2010年8月1日,患者因“偶发心前区不适5年,胸痛1周”入住被告南京军区某部队医院。入院诊断:冠心病;急性下壁、右室、广泛前壁心肌梗死;心功能III级;高血压病(3级 极高危);2型糖尿病。入院后予以抗血小板、抗凝、稳定斑块、降压、降糖、扩冠、保护胃粘膜及营养心肌等治疗。2010年8月10日行冠脉造影示:LAD自近段至中段长病变,血管壁毛糙,最严重处达95%狭窄,远端80%狭窄;LCX近段狭窄达99%,并伴有狭窄后扩张;RCA开口处50%狭窄,近段60%狭窄,远端99%狭窄;分别于LAD近中段病变处、LCX近段病变处、RCA病变处置入支架1枚。术后予抗感染等治疗。于2010年8月23日出院。
2010年8月30日09:00时,患者再次因“心前区剧痛”至被告急诊处就诊,初步诊断:急性心功能衰竭。11:30时心内科会诊,诊断:冠脉支架置入术后、陈旧性心梗、急性左心衰,予利尿、抗感染、纠正电解质紊乱等治疗。18:00后患者反复出现室早、短阵室速、发生2次室颤,出现一次室性逸搏、血压波动较大。经抢救,病情仍很不稳定。在抢救室期间患方多次要求转入心内科治疗,直至2010年8月31日15:50时患者转至心内科CCU病房,此时患者意识不清,血压测不出,经抢救无效,于17:45时宣布死亡。
患者死亡后,家属对被告医疗行为提出了异议,遂自行向南京军区联勤部卫生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南京医学会及江苏省医学会分别对本案做出了“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但省医学会较明确地指出了医方存在的不足之处。
省医学会鉴定结论作出后,死者家属经人推荐,至本所主任、医学硕士王金宝律师处进行咨询。王律师在认真审阅材料后,认为两级医疗事故鉴定书中均有重大医疗过错没有指出(尤其是患方在鉴定陈述意见中根本没有涉及),而是避重就轻,所作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结论显然是错误的。王主任明确建议其向法院起诉,并再次申请法医学司法鉴定。2011年8月,死者家属委托本所王金宝律师及钱玲玲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并同时提交了法医学司法鉴定申请。